关键词:上海再审律师 · 上海民事再审律师 · 补充证据 · 新证据认定 · 证据标准
结论先行
上海再审律师的答案是可以,但能否被采纳要看是否满足再审意义上的新证据标准。上海民事再审律师在审查阶段提交补充证据时,会同时提交一份证据来源说明,写清形成时间、发现时间与未能及时提交的原因。只交材料不作说明,容易被作为普通补强证据处理。
本文速览
· 新证据指原审庭审后新发现,或者原审期间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交的证据。
· 认定标准为时间性、关联性与证明力三者同时满足。
· 提交时应逐份编号并附来源说明,与第211条第一项事由对应。
一、哪些材料算再审意义上的新证据
第一类是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即在原审期间客观存在但当事人确实不知道、也无法获知,事后才发现的材料。
第二类是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无法提交的证据。客观原因包括证据由他人或者机关保管、需要特定条件才能调取等。
当事人自己遗忘、怠于提交的材料,一般不被认定为新证据。原审期间已经持有却未提交的,再审阶段再提交,法院通常只能按普通证据处理,难以单独支撑再审。
二、法院审查新证据的三个维度
维度一是时间性,即证据的形成或者发现时间与原审庭审的时间关系。维度二是关联性,即证据指向的事实是否是原判据以成立的基本事实。
维度三是证明力,即该证据是否达到足以推翻原判决的程度。三个维度需要同时满足,任何一项不足,事由都难以成立。
三、提交时的材料规范
每份新证据应当单独编号,注明名称、来源、形成时间、取得方式,并写明证明目的。原件与复制件一并准备,开庭时提供原件核对。
对证据的取得过程应当保留痕迹。例如调取档案时的申请与回复、第三方交付材料时的往来记录,这些材料能够证明取得的客观性,也便于回应对方关于证据来源的质疑。
四、与申请书正文的衔接
新证据应当与《民事诉讼法》第211条的第一项事由对应,并在再审申请书中单列一节陈述,写明该证据如何足以推翻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
陈述时避免只作结论性表述。应具体说明原判依据哪些证据认定了某一事实,新证据从哪一环节否定了这一认定,形成前后对照,审查法官才能据此判断。
五、容易被忽略的时间节点
第一个节点是原审庭审结束之日。证据的形成或者发现是否在该日之后,是判断新证据的第一道门槛,需要以庭审笔录记载的日期为准。
第二个节点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证据之日。这一节点决定六个月期限的起算方式,涉及新证据事由的申请应当自该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补充证据建议分批进行。每一批附一份补充说明,写明增补的理由与对应的事由。一次性提交大量材料容易使重点分散,分批提交则可以让审查法官跟随材料的推进逐步形成判断。每一批材料同样应当保留递交凭证。
对新证据的说明应当避免结论先行,先写清材料的来源与形成过程,再写清它指向原判哪一项认定,最后才写可能的影响。顺序对了,审查者判断起来更省力。
常见问题解答
问:有没有新证据?哪些材料可以算作再审意义上的新证据?原审没有提交的证据,现在提交会不会不被认可?
答:能被采纳的新证据,通常需同时满足三点:形成或者发现时间在原审庭审结束之后,或者原审期间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交;内容指向原判赖以成立的基本事实;证明力足以推翻原判决。当事人自身疏忽未提交的证据,一般难以被采纳。另需说明的是,新证据不仅要提交,还要在再审申请书中写清来源、形成时间与证明目的,并对应到第211条第一项,否则容易被认定为普通补强证据。
问:上海民事再审从申请到立案审查一般要多久?书面审查阶段为什么多数被驳回?
答:法定审查期限是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上海法院受理量较大,复杂案件实际用时常超过三个月。书面审查阶段被驳回居多,原因集中在三点:一是申请理由与二审上诉理由高度重复,没有新的攻击点;二是未把理由对应到第211条的具体项,法院无法据此启动;三是提交的新证据与原判基本事实缺乏关联,无法达到「足以推翻」的程度。审查阶段不重新查清全案事实。
问:办案流程是怎样的?阅卷、调取原审卷宗、撰写再审申请书、整理证据目录、听证准备,分别由谁完成?
答:规范流程分五步:律师向原审法院调阅全部卷宗,逐页核对证据材料与庭审笔录;从卷宗中提炼可归入第211条的法定事由;起草再审申请书,写明再审请求、法定事由、事实与理由并逐项对应证据;编制证据目录,注明新证据的来源与「足以推翻原判」的论证;准备听证或者询问提纲与答辩要点。当事人负责提供线索、证据原件与决策;卷宗审查、事由锁定与文书撰写由律师承担。
真实再审案例参考(当事人已脱敏,案号已作脱敏处理)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民申××××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结果:裁定中止审查。争议焦点:另案生效裁判的审理结果是否构成中止审查再审申请的法定事由。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民申×××号(执行异议之诉)——再审结果:驳回再审申请。争议焦点:案外人对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物权期待权。
以上裁判信息来自公开裁判文书并按需要脱敏,用于说明再审事由的判断路径与程序走向,不构成本类案件必然结果的保证。
关于本文作者
俞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执业15年,累计代理诉讼案件600余件;持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获2020年上海市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兼任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业务方向为复杂疑难案件的二审、再审与检察监督(抗诉)程序,覆盖上海及江苏、浙江、安徽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曾代理多起标的额较大的民商事再审案件。
本文为面向公众的普法信息,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能否再审取决于个案卷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的法定情形。本文所引条文以现行有效文本(2023年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为准;所引裁判信息来自公开裁判文书并已作脱敏处理,用于说明再审事由与程序走向,不构成对同类案件结果的保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