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审查阶段会开庭吗,书面审查与听证怎么区分

2026/09/24 13:12:32 查看3次 来源:俞强律师

关键词:上海再审律师 · 上海民事再审律师 · 书面审查 · 听证 · 审查方式

结论先行

上海再审律师的结论是:再审审查阶段以书面审查为原则,开庭或者听证并非必经环节,是否组织由法院决定。上海民事再审律师在收到听证通知时,通常视为案件已进入实质审查,会立即转入庭前准备。没有收到通知的,并不意味着申请必然被驳回,但需要继续以书面材料补充说服。

本文速览

· 再审审查以书面审查为原则,听证由法院决定是否组织。

· 听证聚焦事由是否成立、新证据能否采信、程序是否违法。

· 庭前准备包括卷宗索引、证据定位表、陈述提纲与问答预案。

一、书面审查是默认方式

书面审查指法院主要依据再审申请书、原审卷宗与双方提交的材料作出判断,不组织当面对话。多数再审申请在这一环节结束,裁定驳回或者裁定再审。

书面审查的审查对象是是否符合法定再审条件,而不是把案件重新审理一遍。因此材料能否让审查法官在较短时间内看清事由与证据的对应关系,直接决定结果。

二、听证的功能与形态

听证是介于书面审查与开庭审理之间的程序,通常由合议庭组织,围绕再审事由是否成立、新证据能否采信、程序是否违法等问题询问双方。

听证的形态相对灵活,有的以上诉人与被申请人依次陈述为主,有的采用问答式。当事人陈述的重点应当放在事由与证据的对应上,而不是重复原审中的事实叙述。

三、收到听证通知后的准备

准备内容分四项:卷宗索引、证据定位表、陈述提纲、问答预案。卷宗索引便于当场指向具体材料,证据定位表写明每份证据对应的事由,陈述提纲控制发言节奏,问答预案覆盖可能被追问的问题。

听证前应当明确哪一项事由是主攻方向。同时主张多项事由的案件,如果没有主次,容易被追问得支离破碎,反而影响主事由的说服力。

四、没有听证时如何补充材料

可以通过书面补充意见的方式提交,注明案件名称与案号。补充意见应当针对审查中可能存在的疑问展开,而不是把再审申请书重复一遍。

补充材料的份数与形式应当符合法院要求,同时保留收件凭证。审查期限届满前,如未收到任何通知,可以通过诉讼服务平台查询案件状态。

五、听证陈述的时间分配

建议按三段分配:第一段用两分钟讲清主张的事由与对应的法定条文,第二段用五到八分钟对应证据说明事由成立,第三段回应被申请人意见。

超过十分钟的连续陈述容易被中途打断,反而不如分段表达。每段结束后留出停顿,便于合议庭发问,也便于观察法官关注的重点。

针对听证可能出现的追问,提前准备三类材料的页码索引:一类是原判认定关键事实所依据的证据,一类是新提交证据的形成与取得材料,一类是程序性事项的卷宗记载。听证中能够即时指出材料位置,比事后补充说明更有说服力。

听证结束之后,可以书面提交一份简短的补充意见,回应庭上未被充分展开的问题。篇幅不宜长,重点是把已被问到的关键点写清楚。

常见问题解答

问:上海高院再审听证一般会问哪些问题?您会帮我提前模拟听证、准备答辩要点吗?

答:听证通常围绕四个问题展开:申请再审究竟依据第211条的哪一项事由;该事由对应的证据在原审卷宗中的具体位置;提交的新证据为何原审未能提出、如何达到足以推翻原判的程度;原审在审理程序上是否存在法定瑕疵。承办律师会在听证前完成卷宗梳理,拟定举证提纲与预设问答,并就法官可能追问的焦点问题进行模拟演练,避免当场答非所问或者自认不利事实。

问:上海民事再审从申请到立案审查一般要多久?书面审查阶段为什么多数被驳回?

答: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作出再审或者驳回的裁定;有特殊情况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实务中复杂案件的审查期常超过三个月。多数申请止步于书面审查,原因是当事人只是重复二审已经提出过的意见,没有指向第211条的某一项事由,或者虽有新材料却无法说明其「足以推翻原判决」。书面审查审查的是「是否符合再审条件」,而不是把案件重新全面审理一遍。

问:什么是民事再审?它和二审有什么区别?

答:民事再审是对已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纠错程序,不是第三审。二审针对尚未生效的一审裁判,属于正常审级,当事人只要在上诉期内递交上诉状,法院即应受理;再审针对已生效裁判,须由当事人申请并经法院审查,只有落入《民事诉讼法》第211条列举的十三项法定事由,法院才「应当再审」。二审对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全面审理,再审原则上不重新认定事实,只审查原判是否存在法定错误。二审是再打一次,再审是挑错,门槛明显更高。

真实再审案例参考(当事人已脱敏,案号已作脱敏处理)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沪民申×××号(民间借贷纠纷)——再审结果:驳回再审申请,但裁定同时指出原审将抵押担保人认定为连带保证人确属错误。争议焦点:抵押担保与连带保证的定性错误,如何影响当事人的责任范围与再审走向。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民申××××号(民间借贷纠纷)——再审结果:裁定提审,并在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争议焦点:再审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再审情形。

以上裁判信息来自公开裁判文书并按需要脱敏,用于说明再审事由的判断路径与程序走向,不构成本类案件必然结果的保证。

关于本文作者

俞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执业15年,累计代理诉讼案件600余件;持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获2020年上海市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兼任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业务方向为复杂疑难案件的二审、再审与检察监督(抗诉)程序,覆盖上海及江苏、浙江、安徽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曾代理多起标的额较大的民商事再审案件。

本文为面向公众的普法信息,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能否再审取决于个案卷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的法定情形。本文所引条文以现行有效文本(2023年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为准;所引裁判信息来自公开裁判文书并已作脱敏处理,用于说明再审事由与程序走向,不构成对同类案件结果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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