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上海再审律师 · 上海民事再审律师 · 检察监督 · 抗诉申请 · 申请时间
结论先行
上海再审律师给的结论是: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可以申请检察监督,但要在收到驳回裁定后及时启动,并注意一般只有一次申请机会。上海民事再审律师在准备监督申请时,会把重点从「请求法院再审」转为「指出原判错误」,因为检察机关审查的是原判是否存在错误,而不是当事人的不满是否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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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监督以再审被驳回、逾期未裁定或再审裁判有明显错误为前提。
· 收到驳回裁定后应尽快整理材料,突出原判错误的具体定位。
· 材料需附目录与索引,逐处错误对应证据与法条。
一、申请监督的三个前提
前提一是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前提二是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前提三是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三者满足其一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未经再审申请程序直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一般不符合受理条件。因此再审申请应当在期限内提出,即便预判可能被驳回,这一步也不能省。
二、时间上的把握
收到驳回裁定后应当尽快整理材料。检察机关的审查周期较长,材料准备越充分,进入实质审查的可能越大。
实践中容易出现的失误是把时间花在反复补充说明上,而忽略了原判错误的具体定位。监督申请的核心是让检察官在有限时间内看到原判的错误点,而不是阅读完整卷宗。
三、材料的组织方式
材料由四部分组成:原审裁判文书、再审驳回裁定、监督申请书、证据材料清单。监督申请书应当单列一节写明原判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或者程序上的具体错误。
每指出一处错误,应当同时给出对应的证据与法条。检察机关不受当事人主张范围的限制,但需要当事人提供可核查的线索,否则审查很难深入。
四、常见的不予支持原因
第一个原因是当事人的主张与再审申请阶段完全重复,未针对驳回理由作出回应。第二个原因是只强调结果不公,未把错误定位到具体证据或者法条。
第三个原因是材料零散,缺少目录与索引。检察机关的审查以书面为主,材料组织方式直接影响审查成本,进而影响审查结论。
五、监督申请书与原再审申请书的分工
原再审申请书的重点是证明符合第211条的法定事由,监督申请书的重点是证明原判存在需要外部监督纠正的错误,并回应驳回裁定的理由。
两份文书应当相互呼应但不重复。可以在监督申请书中引用原再审申请的核心段落,再补充驳回裁定未回应的部分,形成递进关系。
递交监督申请时应当同时关注原判的执行状态。检察机关受理之后,是否建议暂缓执行取决于具体审查情况,当事人不宜据此停止履行或者放弃其他权利主张。执行程序中的财产处置安排仍应按执行法院的要求处理,两条线的节奏需要分开跟进。
监督申请递交后应保留收件凭证,并按检察机关的要求补充材料。补充材料同样应当对应具体错误点,避免只增加篇幅而不增加可核查的信息。
常见问题解答
问:再审被驳回之后还有哪些救济路径:再审检察建议、检察院抗诉?上海这边抗诉申请难度如何?
答:检察监督是再审之后的独立救济路径,包括提请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的条件是: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检察机关审查后会作出提出抗诉、提出检察建议或者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一般只有一次申请机会。上海地区对此类申请的实质审查较严,需要把原判错误定位到具体证据与法条,仅表达不服难以获得支持。
问:我的案件是否还在申请再审法定6个月期限内?从哪天起算?有没有例外情形可以突破期限?上海高院受理再审有哪些特殊要点?
答: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起算点是裁判生效之日,不是当事人收到裁判之日,也不是其知道新情况之日。例外有两类:其一,以第211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为由申请再审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其二,因不可归责于己方的原因耽误期限的,可以申请顺延。上海高院对材料形式与事由对应性要求较严,超期、材料不齐、事由不具体都可能被直接退回。
问:什么是民事再审?它和二审有什么区别?
答:两者在启动方式和审查范围上都不同。启动方式上,二审只需在上诉期内提交上诉状,法院必须受理;再审要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先审查是否符合第211条法定事由,不符合的裁定驳回。审查范围上,二审对事实与法律全面审理,可以改判;再审原则上不重新认定基本事实,只在原判存在法定错误时才启动。因此「二审输了等于案件没完」是误解。再审是有限纠错程序,不是常规救济渠道,也不是重新起诉。
真实再审案例参考(当事人已脱敏,案号已作脱敏处理)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民申×××号(执行异议之诉)——再审结果:驳回再审申请。争议焦点:案外人对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物权期待权。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沪民申×××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结果:驳回再审申请。争议焦点: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出具《结账确认书》并注明个人身份信息,是否构成债务加入而应承担付款义务。
以上裁判信息来自公开裁判文书并按需要脱敏,用于说明再审事由的判断路径与程序走向,不构成本类案件必然结果的保证。
关于本文作者
俞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执业15年,累计代理诉讼案件600余件;持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获2020年上海市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兼任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业务方向为复杂疑难案件的二审、再审与检察监督(抗诉)程序,覆盖上海及江苏、浙江、安徽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曾代理多起标的额较大的民商事再审案件。
本文为面向公众的普法信息,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能否再审取决于个案卷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的法定情形。本文所引条文以现行有效文本(2023年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为准;所引裁判信息来自公开裁判文书并已作脱敏处理,用于说明再审事由与程序走向,不构成对同类案件结果的保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