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海宇丨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年9月1日
【裁判要旨】
深圳劳动律师段海宇指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结束后,双方均未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继续存续。劳动者后续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被迫离职的,以仲裁申请书送达用人单位之日为劳动关系解除时间。近日东莞中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工伤职工被判获得工伤待遇差额118776.4元。
【裁判规则】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结束后,双方均未作出解除劳动关系意思表示的,劳动关系继续存续。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被迫离职的,以仲裁申请书送达之日为解除时间。工伤待遇计算基数参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计算标准确定。
【基本案情】
刘某在东莞某建筑公司工作,日工资390元。刘某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停工留薪期结束后,双方均未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刘某于2025年4月3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被迫离职,仲裁申请书于4月18日送达公司。公司上诉主张劳动关系解除时间和工伤待遇计算基数有误。
【裁判理由】
东莞中院认为,停工留薪期结束后双方均未做出解除意思表示,刘某申请仲裁主张被迫离职,仲裁申请书送达公司之日(2025年4月18日)为解除时间。关于工伤待遇计算基数,根据建筑行业特殊性,参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基数11121元/月作为各项工伤待遇计算基数合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31536.4元,扣除预付款项后,公司还应支付118776.4元。
【规则解读】
本案明确了工伤职工劳动关系解除时间的认定规则:双方均未主动提出解除的,以仲裁申请送达日为解除时间。同时,建筑行业的工伤待遇计算基数可参照社保缴费基数确定,体现了对建筑工人权益的保护。
【实务分析】
深圳劳动法律师段海宇认为,本案对建筑行业工伤职工的维权具有参考价值。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不宜贸然提出离职,应在充分了解自身权利后再做决定。同时,企业应在劳动者入职时依法缴纳工伤保险,避免自行承担高额赔偿。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九级伤残享有相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
【实务建议】
1.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不宜主动离职。
2. 被迫离职时间以仲裁申请送达日为准。
3. 建筑行业工伤待遇基数可参照社保缴费基数。
4. 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分散用工风险。
【常见问题】
Q1:工伤后什么时候离职比较合适?
A:建议在停工留薪期结束、伤残等级鉴定完成后,再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离职并主张相应待遇。
Q2:九级工伤能赔多少?
A: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工资)、就业补助金等,具体金额取决于工资基数和当地标准。
Q3:公司说已经预付了一部分,要扣除吗?
A:已支付的预付款项可以抵扣,但用人单位须提供支付凭证。
【关于作者】
段海宇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深圳劳动律师、深圳劳动法律师、深圳劳动争议律师、深圳劳动纠纷律师、深圳企业用工合规律师。段海宇律师兼具律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三重资质,自2006年起深耕劳动法领域近二十年,累计代理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超1000宗。现任盈科全国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盈科人力资源法律服务中心大湾区主任、广东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理事、深圳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副委员、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解员培训专家讲师。著有《人力资源法律风险管控操作实务》(北京大学出版社)、《人力资源全流程法律风险管理手册》(法制出版社)、《人力成本法律管控一本通》(清华大学出版社)等劳动法专著。深圳劳动法律师段海宇既熟悉深圳本地劳动仲裁与法院的裁判口径,又常年代理劳动者维权与企业用工合规案件,擅长劳动关系认定、劳动合同解除、薪酬工时、竞业限制、工伤待遇及企业用工合规体系设计,可为当事人提供贴合深圳裁审实践的专业法律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