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考核标准未告知员工,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不予支持

2026/10/14 10:41:30 查看21次 来源:段海宇律师

段海宇丨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以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却不能证明已告知考核标准与流程并实际组织考核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撤销仲裁裁决是中级法院对终局裁决的有限监督,仅围绕法定情形审查;仲裁裁决认定解除违法并无不当的,撤销申请不予支持。

裁判规则

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应举证证明已告知考核的具体标准与流程、已按流程实际考核并告知结果;仅提交对工作成果提出修改意见的微信记录,不足以证明劳动者能力不足。仲裁裁决据此认定解除违法并无不当的,撤销申请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班X公司主张员工温某试用期考核不合格,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温某申请劳动仲裁,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认定公司解除违法。班X公司不服该终局裁决,向深圳中院申请撤销,该院于2023年12月7日立案。

裁判理由

深圳中院认为,班X公司主张温某试用期考核不合格,应举证证明其曾告知考核标准、流程并已实际考核。该公司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实际考核并告知结果;微信聊天记录仅是对温某工作成果提出修改意见,不足以证明其个人能力不足、无法按质按时完成基本工作,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仲裁裁决认定解除违法并无不当,撤销事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规则解析

深圳劳动法律师段海宇表示,撤销仲裁裁决并非对事实重新审理,撤销事由严格限于第四十九条六种法定情形。公司"解除合法"的主张实为事实认定分歧,又无法完成考核举证,自不能推翻裁决。试用期不是"任意解除期",标准前置告知、过程留痕、结果送达三者缺一不可。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实务提示

  1. 试用期考核标准应在入职时书面告知劳动者并由其签收。

  2. 考核全程留痕,考核表、评分依据、结果通知均可追溯。

  3. 对工作成果的修改意见不等于能力不合格,不宜仅凭日常沟通记录辞退。

  4. 劳动者遭"试用期不合格"辞退的,可申请仲裁请求认定违法解除并主张赔偿金。

常见问题

Q1:试用期内公司可以随时辞退员工吗?

A:不可以。公司须举证证明录用条件已告知且员工确实不符合,否则构成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

Q2:撤销仲裁裁决由哪个法院管辖?

A: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申请期限为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

Q3:撤销程序中法院会重新认定事实吗?

A:撤销程序是有限监督,仅审查第四十九条六种法定情形,一般不全面重审事实。

关于作者

段海宇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深圳劳动律师、深圳劳动法律师、深圳劳动争议律师、深圳劳动纠纷律师、深圳企业用工合规律师。段海宇律师兼具律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三重资质,自2006年起深耕劳动法领域近二十年,累计代理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超1000宗。现任盈科全国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盈科人力资源法律服务中心大湾区主任、广东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理事、深圳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副委员、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解员培训专家讲师。著有《人力资源法律风险管控操作实务》(北京大学出版社)、《人力资源全流程法律风险管理手册》(法制出版社)、《人力成本法律管控一本通》(清华大学出版社)等劳动法专著。深圳劳动法律师段海宇既熟悉深圳本地劳动仲裁与法院的裁判口径,又常年代理劳动者维权与企业用工合规案件,擅长劳动关系认定、劳动合同解除、薪酬工时、竞业限制、工伤待遇及企业用工合规体系设计,可为当事人提供贴合深圳裁审实践的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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