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防范租客在出租屋内进行非法活动?

2021/04/12 15:58:22 查看1262次 来源:陈乾德律师

房东与房客签订了租房协议,就与之建立了法律上的租赁关系,在法律上,房东有义务保障出租屋内活动的合法性。


但是现在仍然有很多市民,直到被有关部门张贴告示甚至约谈了,都不知道房东还有这个责任,以为房子按合同租出去,租金收到了就可以了。


而一旦房东将房子租给违法犯罪的人,就有可能背上连带责任。



司法实践中,有很多案例是房东因为租客在租房内吸毒,但是为了诸如租金、情面之类而置之不理,被法院以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为由,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亦有房东对租客在租房内开设黑诊所毫不知情,但是在发生因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案件中,仍然需要对受害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今,公安机关一旦发现房客在出租房内有违法犯罪活动时,均会以书面形式通知房东令其立即收回房屋,并要求房东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房东知情不报,就触犯了刑法,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所以今天的焦点是在我们在房屋租赁的时候最容易被忽略的法律风险——将房屋出租用于经营的,如果房主未尽到注意义务,可能构成违法行为。那么怎样做才能防范租客在出租屋内进行非法活动?


核实有效证件和定期检查缺一不可


从上述的案例中,我们要知道,光是签订租赁合同是远远不够的,要避免陷入严重行政违法甚至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的不利情形,房屋出租方需要核实承租人的身份、经营许可,同时应该对租房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了解承租人的活动是否合法、安全,有违法情况应该及时制止或者上报公安。此外,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应当在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约定租赁房不得用于非法经营活动,同时应当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申请登记。


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有七项: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单纯租赁关系构成共同侵权吗?


2011年,路易威登公司(以下简称“LV”)发现一件酒店内有商铺向旅客和其他消费者销售假冒的LV商品,侵犯了LV注册商标专用权,于是将该商铺和酒店一同告上法庭,请求商铺和酒店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停止以任何方式侵犯LV商标权,以及销毁侵权商品库存;要求商铺和酒店共同赔偿侵权所致经济损失20万元。


在审判中,本案的争论焦点正是,酒店作为该侵权商铺的经营场所出租人,是否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法院最后判决是,出售侵权商品的商铺是潘某依法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其经营场地是潘某从酒店处承租的,潘某与酒店之间是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潘某对服装店进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LV未能举证证明潘某与酒店之间存在共同经营或合伙经营的事实。尽管存在消费挂账结算服务,也是创建高星级旅游饭店的必备条件之一,也是方便酒店客户的举措。


而且,该酒店有要求潘某签署诚信经营承诺书,已明确规定潘某不得在经营活动中侵犯他人合法的知识产权,并将商铺销售行为与酒店进行区分,又未参与潘小爱的经营活动,可以证明酒店已尽到了一般房屋出租人的注意义务,其对该商铺侵犯LV商标专用权并不具有过错,LV也无证据证明宝宏酒店有为该商铺的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故惠。


因此,潘与宝宏酒店之间不存在共同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


案例评析


出租方租赁场地给他人销售侵权产品,若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出租方没有共同参与销售行为,且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仅凭单纯的租赁关系,不能认定场地出租方与侵权人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


所以说,不仅租客在租赁时要多长个心眼,房东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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