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虚假报销遭三星中国开除,索赔 40 万被驳回

2021/04/12 16:08:46 查看269次 来源:陈乾德律师

员工是否诚信,对于一个企业来说,至关重要。


一个不守信用的员工,特别是管理层的员工,在企业里面,就宛如一颗粥里的老鼠屎,如果任由他继续待在集体里,对于企业的管理和生存发展都是致命的。



员工虚假报销被解雇,是否合法?



01

日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前员工莫某某提供虚假报销遭开除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莫某某要求三星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万,终被法院驳回。


据判决书显示,三星公司《员工手册》中规定的严重违纪行为包括:“虚报资料、提供虚假或不实的报销单据或擅自篡改记录或伪造各类单据、报表者,且不以员工行为是否实施完成作为认定构成严重违纪的必要条件”。


02

沈阳一公司审计黄某,在2013至2015年间向公司提供假发票,虚假报销住宿费、长途汽车费、餐饮费,甚至存在购买整本发票报销使用行为。而更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她还带领公司二十余名员工实行虚假报销行为。


该公司发现虚假报销行为之后,于2016年2月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理由是:违反了《惩戒规定》中“存在虚假或者故意错误报告的或者制作虚假文件、数据行为的,单位处以一级惩戒即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规定。黄某事后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结果裁定公司需要支付黄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近4万元。


用人单位不服仲裁结果,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的判决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平等的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本案经过调查,发现黄某出差时多次存在未实际入住酒店的行为,未入住酒店而持该酒店发票报销住宿费用,已构成虚假报销。黄某所在的用人单位依据单位内部《惩戒规定》,以“存在虚假或者故意错误报告的或者制作虚假文件、数据行为”为由,对黄某处以一级惩戒即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无不当,黄某主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用人单位的做法,实际上是实施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措施,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存在一定过失的情况下,无须事先通知即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劳动者被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种情形:⑴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⑵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⑶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⑷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但是在实践中,由于法律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条件非常多,要求也很高,所以用人单位在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败诉率非常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注意保留劳动者有过失的有效证据,在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前,一定要固定员工存在过错的相关证据。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假报销

或涉嫌职务侵占罪




根据(2019)沪01刑终1530号案件,嫌疑人田某在四年间,曾担任上海A公司总经理秘书及B公司行政人员,利用实际控制上述两家公司日常报销等行政事宜的职务便利,采用虚构业务或报销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发票等方式,将虚假报销所得钱款共计人民币400余万元用于个人消费、理财及归还信用卡等支出,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刑法》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无法证明其虚假报销是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来实现的,那么则不构成职务侵占,但有可能会构成诈骗,可按诈骗罪追究责任。


1、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务,而诈骗罪侵犯的可以是任何的公私财物。


2、职务侵占罪只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行为方式包括窃取、骗取、侵吞等多种;而诈骗罪的实施与职务无关,行为人一般是 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


3、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一般的自然人主体都可构成诈骗罪。


当然,若企业员工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或诈骗罪,都可以实施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措施予以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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