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品牌被告侵害商标权,法院判:滥用权利

2021/04/12 16:05:37 查看135次 来源:陈乾德律师

事无信不成,商无信不兴。在商业活动中,诚信也是必须要体现在方方面面的,就连商标的使用也须遵循城市信用原则。


《商标法》中的诚信原则


商标的作用在于区分不同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所以商标的重要性体现在他的识别功能上。而且在这个识别功能的基础上,商标还有质量保障功能,品牌知名度越高,其商标的价值就越高,在品牌拓展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由此可见,保护商标其实不只是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更多的还是品牌的利益。


但是,很多企业依然对商标保护的认识不够,没有提前做好商标布局,让一些不法商家趁虚而入,损害市场正常秩序。而早在2013年修改《商标法》的时候,特意加入了诚实信用原则,即现行《商标法》第七条“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那么,诚实信用原则到底体现在哪里呢?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我国《商标法》明确了:


1、禁止抢注因业务往来等关系明知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


2、禁止将他人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用作企业字号:明确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3、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商标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组织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商标代理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恶意抢注他人商标或者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不得接受委托;


4、商标代理机构有商标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


5、对违反法律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商标代理组织,还可以由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并予以公告。


—案例—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注册的商标不予保护


2018年,北京芭黎贝甜公司因为发现在大众点评上搜索“芭黎贝甜”,却出现大量“巴黎贝甜”的店铺信息,于是将“巴黎贝甜”店铺经营者艾丝碧西公司以构成商标侵权,以及大众点评平台经营者上海汉涛以为第三人侵权提供了便利为由告上了法庭。


经过法院审查,芭黎贝甜公司确实已于2014年12月22日申请注册 “芭黎贝甜”商标,且在2016年2月21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40类服务上。但芭黎贝甜公司未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


而上海艾丝碧西成立于2003年11月4日,在上海运营“巴黎贝甜”饼店,但是该公司多次申请注册“巴黎贝甜”均被驳回或不予受理,是因为申请商标中的“巴黎”字样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尽管艾丝碧西公司并未注册“巴黎贝甜”商标,但根据现有证据,艾丝碧西公司早在“芭黎贝甜”注册之前就已在全国多个城市开设了大量“巴黎贝甜”店铺,至2012年9月即已达100家。而且其自2006年开始即以“巴黎贝甜”的名义获得业内的大量荣誉,并在宣传推广中大量使用“巴黎贝甜”标识。对于烘焙行业的其他经营者、消费者等相关公众而言,“巴黎贝甜”标识与艾丝碧西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之间建立了稳定的联系。


法院认为:


1.被告网站上的“巴黎贝甜”店铺信息均由艾丝碧西公司上传,而艾丝碧西公司经营的饼店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第43类餐饮服务的一种,其在大众点评网的店铺信息中使用“巴黎贝甜”属于在餐饮服务上使用该商标,与芭黎贝甜公司涉案3个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不构成侵权。


2.在芭黎贝甜公司申请注册涉案3个商标前,艾丝碧西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早已开始在饼店经营中使用“巴黎贝甜”标识,在全国开设了大量饼店,实施了形式多样、范围广泛的宣传推广,获得了行业内的大量荣誉。对于烘焙行业的相关公众而言,“巴黎贝甜”标识与艾丝碧西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之间建立了稳定的联系,属于其在先使用的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3.芭黎贝甜公司取得和行使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芭黎贝甜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将艾丝碧西公司在先使用的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稍作修改后进行商标注册,且不实际使用而在网上兜售;芭黎贝甜公司注册“芭黎贝甜”等商标,但在宣传加盟时使用的是艾丝碧西公司的“巴黎贝甜”;芭黎贝甜公司及其关联主体申请注册了大量商标并在网上兜售。


根据以上事实,芭黎贝甜公司注册涉案商标难谓正当,提起本案诉讼有权利滥用之嫌。


案例评析


诉讼主体应当依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诉讼活动,依法善意地行使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诉讼权利。任何违背法律精神,以损害他人正当权益为目的,恶意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均属于权利滥用,其相应的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本案中,艾丝碧西公司使用的“巴黎贝甜”标识已具有一定影响,其有权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在此情形之下,芭黎贝甜公司仍申请注册了包括涉案注册商标在内的大量商标,并依此在本案中主张权利,其行为具有不正当性,违背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


商标案件中诚实信用原则能够直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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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法律原则,在案件审理中一般不直接单独适用。但是在商标侵权的案件中,商标授权确权纠纷的处理耗时较长,所以对于确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取得和行使商标权的情形,以最高人民法院为首,越来越多的法院以商标权人取得或行使商标权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由,在商标侵权纠纷中驳回商标权人的诉讼请求。


商标案件中诚实信用原则的直接适用情形,从商标注册层面来说,主要涉及无使用意图的商标注册(如商标囤积行为)和侵害他人在先权益的商标注册(如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两种类型。


(1)商标注册人不出于使用意图,恶意注册商标以牟利的行为,虽然并未被《商标法》直接规定,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


(2)侵害他人在先权益。《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3)其他恶意注册行为。例如,违反与他人关于共有商标的约定、无视已与对方共同使用某一商标的事实而以自身名义申请注册该商标,或恶意重复申请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不予注册的商标的行为


在著名的“优衣库”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恶意抢注他人在先使用的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以及超出经营范围,非以使用为目的且无合理或正当理由大量申请注册并囤积商标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实际使用上述商标反而进行转让、或以上述商标作为权利基础进行批量投诉及维权的,属于权利滥用。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院(2017)浙0110民初18627号案在此基础上更进一步,认定具备“恶意注册”“恶意投诉”“恶意售卖”“商标囤积”等行为要件的“职业商标抢注人”可以纳入《不正当竞争法》的管理范围,适用该法第二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原则性规定予以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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