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同时主张工伤和人身损害赔偿吗?

2021/04/12 16:09:43 查看146次 来源:陈乾德律师

职工如果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许有人就要问了:享受了工伤赔偿,还能不能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赔偿责任的区别



工伤保险制度和一般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其实在其法律价值和效用、归责原则和赔偿项目、标准方面都有很大的不同。


首先在法律价值和效用方面,工伤保险是一种强制施行的社会保险制度之一,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劳动者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而侵权责任则是当第三人的不法行为使权利人的身体权、健康权乃至生命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而能够填补受害人遭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以实现双方利益的重新平衡。


其次在归责原则方面,工伤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在遵循的主要原则为责任补偿原则,即无过失补偿原则;而人身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与之相比就要复杂得多,其归责原则体系是以适用过错责任为主,而以适用无过错责任作为例外。


而在赔偿项目和标准方面,更是存在较大的差异,有学者认为该差异是引发两者适用关系问题的根源。


工伤保险的立法理念是保障职工的基本生存权,目的是使工伤职工或其家属的最低生活需求能够得到满足,其对受害职工的损害填补受到一定限制。虽然我国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已经在原来的基础上大幅提高了赔偿的标准,但主要还是为了恢复职工的生存及劳动能力,并不涉及工伤职工的精神损失。相比较而言,人身损害赔偿则是为了使劳动者受到的损害能够得到全部的填补,既包括物质方面的也包括精神方面的损害。


综上所述,我们在处理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问题时,不能简单地将工伤赔偿和侵权赔偿进行简单的吸收合并。


案例


在(2018)鄂2825刑初131号案件审理当中,就出现了这样的问题。


事件发生于2016年,当时蒲某驾驶着一辆重型厢式货车在由沙道沟往鹤峰方向行驶途中,由于违规驾驶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乘车人陈某当场死亡,另外两名乘车人王某和黄某受伤。经认定,蒲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陈某死亡后,其生前用工单位与陈某近亲属达成工伤赔偿协议,赔偿费用共计171万元。事发后,其亲属诉请民事赔偿共计387959.25元。


法院最后判决,死者家属因交通事故所受到的相关损失,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机动车保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应由蒲某和该车的挂靠公司重庆神州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可以主张双重赔偿





从上述的判决中我们可以肯定,在交通肇事罪案件中,因被告人违规驾驶机动车导致履行职务过程的中被害人死亡,被害人家属可以主张双倍赔偿,即可以同时获得民事赔偿和工伤赔偿,两种赔偿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均充分,两种权利并不相悖。


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双重赔偿是否有限制?



此外,在主张双重赔偿的时候,仍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在因第三人意愿造成职工人身伤害的情况下,根据相应的法律规定,职工在主张民事赔偿时应当扣除根据相关规定已经赔偿的同等项目的费用,比如说工伤待遇中的医疗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这些费用只能向一方索取,不能重复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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