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未履行预约合同义务,应赔对方期待利益损失

2021/05/31 13:08:44 查看2097152178次 来源:杜红涛律师

 

在合同纠纷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未履行约定的具有预约合同性质义务的,那么应该如何进行赔偿呢?

合同一方当事人未履行约定的具有预约合同性质义务,应赔偿合同相对方期待利益即合同履行后可获得利益损失。

2006年,武汉的某家家具公司就商场装修工程委托装饰公司设计,并约定商场装修优先使用装饰公司。其后,家具公司将部分装修工程委托给其他装修公司装修,其不能证明已告知装饰公司是否接受竞标最低价。装饰公司诉请家具公司赔偿可得利益损失。

武汉法院认为,合同双方当事人是需要按照合同的相关约定来履行各自的义务的,如果当事人一方发生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并且给对方造成一定的损失的,是应赔偿违约造成的相关的损失。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武汉某家具公司有优先使用装饰公司进行商场装修义务。武汉某家具公司不能证明其已尽到合同约定的告知义务,构成违约。在出现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所导致对方造成的损失的情况下,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利益。武汉某家具公司未按约履行去告知对方义务,擅自和第三方签订装饰施工承包合同行为,损害了装饰公司期待利益,装饰公司有权要求赔偿。鉴于双方当事人认可利润率为3.2%,故应据其计算装饰公司可得利益。法院判决家具公司给付装饰公司损害赔偿金6.3万元。

合同一方当事人未履行约定的具有预约合同性质义务的,应赔偿合同相对方期待利益即合同履行后可获得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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