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15 17:40:56 查看3896次 来源:北京京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事实概况
据新浪新闻报道:近日,浙江宁波市中院对一起路人李某好心帮忙倒车,却造成4车连撞、车主伤残的肇事赔偿案作出终审判决:车主存在过错,担责20%,其保险公司赔偿58万余元,李某无需担责。
因为好意施惠而引发的纠纷不断走进人们的视野,导致大众在做好事之前,难免会思索一番:会不会引发纠纷,惹祸上身?
这份判决从过错责任以及社会公序良俗的角度出发给了社会大众一份让人心安的答卷。
律师分析
一、好意施惠的定义、类型
好意施惠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其特点主要有三:
(一)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的约定或承诺;
(二)当事人间的约定,欠缺法律行为上的法律效果意思,无受其拘束的意思;
(三)约定系无偿。
实践中,好意施惠的案例有很多,比如:火车到站叫醒、顺路投递信件、搭便车到某地、为人指路、相约请客吃饭等等,无不充斥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间。
二、好意施惠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中规定了好意同承的行为,属于好意施惠的一种,具体规定在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之中: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由此可以看出,在三种责任中,好意施惠适用一般侵权的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但因为好意施惠行为本身符合社会价值观的正确导向,出于无偿性和帮助他人的善意动机,对于一般过失造成的损害应当减轻或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需要界定施惠人的过错属于一般过失还是重大过失或者故意。若是有重大过失或者本身故意造成受惠人的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或者故意伤害罪,需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律师建议
从法律规定亦或是从人情常理来讲,好意施惠行为造成损害后,一般会减轻或者免除赔偿责任,但在助人为乐的过程中,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避免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
从社会公序良俗的角度来讲,由于好意施惠人出于本身的好意实施行为,有助于增进人与人之间的情谊。有助于社会良好风气的形成,既是道德的要求,又有利于体现司法在公平正义下的人情味,从情理与法理之中尽显社会道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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