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辩护律师谈相关无罪、从轻及减轻问题

2021/11/19 13:15:59 查看1050次 来源:李红钊律师

一、基本概念

 

所谓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其主观方面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监管秩序和公私财产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了诈骗方法,并且诈骗达到或超过了一定数额。

 

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二)认定非法占有故意需要注意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所涉资产与集资额或无法偿还借款额的差距如果不是十分明显,则说明其集资款主要用来发展经营,不能据此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比如广州“峻联公司非法吸取公众存款案”[①],该公司所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的资金超过了50%,不能说是明显不成比例,也没有发现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他非法占有等行为,主犯张某被人民法院以非法吸取公众存款罪论处。

 

如果集资款主要用于生产经营,不是用来挥霍或其他非法活动,由于投资失误或经营管理不善而造成严重的资不抵债,致使大量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也不应当认为具备占有的故意。比如浙江“谭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②],谭某资不抵债,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因为其集资的目的是用于经营牟利,并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被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惩处。同样道理,如果集资款大部分用于归还本金及高额利息,不是或很少用来挥霍或其他非法的个人使用等行为,即使造成集资款不能返还,因为没有或极少存在非法占有的事实,也不宜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案发前四处躲债是否同时伴随携带、转移、抽逃或大肆挥霍等实际占有行为。如果躲债时没有同时伴随这些行为,说明其没有侵吞集资款的故意,不能单纯因躲债行为而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三)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资金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四)认定诈骗行为需要注意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因为市场经济本身就具备预测与结果可能背离甚至背离程度比较大的特点,行为人对募集行为或企业远景规划进行夸张性描述,如果没有超过社会大众的容忍度,一般不宜认定为实施了诈骗行为。即便采取了诈骗手段吸纳资金,也要综合考虑诈骗罪的其他主要特征,如比较著名的“亿霖木业非法经营案”[③],主犯赵某伪造企业经营证书,夸大企业经营规模和资产实力,使用诈骗方法的目的在于促使他人购买林地,并不是诱骗他人进行非法集资,被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五)集资诈骗罪的主要特征

 

根据对其犯罪构成的分析,集资行为人须同时具备非法占有目的、使用了诈骗方法、涉案资金达到一定数额及违反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这四个主要特征,才能构成集资诈骗罪。在对该罪进行认定时,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全面考虑。因为缺乏任何一个主要特征就有可能构成其他罪名甚至不构成犯罪。比如行为人未经有关机关批准,虽然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収资金且数额较大,却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三、容易混淆的主要罪名

 

(一)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

 

这两罪所侵害的客体,前者为国家金融监管秩序和公私财产权利;而后者则是公私财产权。在客观方面前者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而后者则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由此可见,区别的关键在于前者特定在募集资金的行为,而后者则是募集资金以外的其他诈骗行为。

 

(二)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这两种罪具有许多相似点,比如都属于非法集资行为,一般都向存款者许诺高回报率等等。区别的关键在于,前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后者则无此目的。前者对集资对象是否在亲友或单位内部特定人员没有要求,只要具备了具备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和使用诈骗手段的,就属于集资诈骗行为;而后者的集资对象为社会公众,如果为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单位内部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四、处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上七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以上摘自李红钊律师与蒋炳仁检察官合著《刑法常用罪名新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题目及内容略有改动,未经允许禁止转载!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