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保证书》真的能保证你的幸福吗

2022/04/22 23:21:48 查看1199次 来源:刘敬利律师团队律师

 生活中,经常会出现丈夫给妻子写保证书的情况,如“我保证一生一世只对XXX一人好,若出现婚外情,我净身出户并赔偿XXX100万元。”

   那么真的发生丈夫出轨的情况后,这个保证书真的能保证妻子的权益吗?

基本案情:

   小王与和小花婚后夫妻和睦,家庭幸福。2019年他们的女儿出生了,小芳回归家庭,专心照顾女儿。小王随着生意越做越大,应酬越来越多,就经常早出晚归甚至夜不归宿。小花悉心照料家庭,孝敬公婆。

某天,小花在购物时,突然发现丈夫小王与另一女子正手挽手亲密无间地逛商场。见到此景小花气愤难当,上前质问,双方大打出手并报警。经警察调解,小王向小花出具一份《保证书》,《保证书》中小王承认婚后出轨,并承诺如再犯则同意离婚,且二人共有房产归小花,并赔偿小花20万等。小花看丈夫认错态度诚恳,原谅了他。

虽知两年后,小花发现小王又与其他女人又有了不正当关系,小花伤透了心,要求与小王离婚,故向法院起诉离婚,并基于《保证书》要求小王“净身出户”且赔偿自己损失。

诉讼中,小王不认可自己书写的《保证书》的内容,不同意把房产全部给小花,也不同意赔偿小花20万,最后法院认定《保证书》没有生效,故没有按照其中的约定处理财产。拿到这样的判决书,小花十分生气,认为法院偏袒小王,枉法裁判。

小花的理由十分充足,第一,自己尽心尽力地将家里打理的井井有条,忠诚于家庭;第二,丈夫出轨的证据确凿,第三,双方白纸黑字约定明确。

小花的说法看似很有道理,那么难道真的是法院偏袒小王而没有支持小花的诉求吗?

我国《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本案中,小王签署的《保证书》,其中所涉财产分割内容,均系以协议离婚为条件。现双方对财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且小王在诉讼中又反悔,故该份财产归属的承诺并未生效,法院无法依据该份未生效的证明进行财产分割。但依据离婚诉讼中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这一法定原则,法院对二人共有的财产也做了妥善处理,对小花适当多分了财产。

 

延伸阅读

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民事法律适用问答 2003年第1期

问: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所签订的一方应当对另一方忠实,不得有婚外情,如有违反,违反的一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约定,是否具有可诉性,法院应否支持当事人的诉请?

答: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所以,经高院审委会讨论,已明确:(1)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对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2)对夫妻双方签有忠实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除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或违背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对此诉请不予处理。(4)之前已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相关案件不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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