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素式审判模式下常见案件抗辩焦点———名誉权纠纷篇

2018/08/28 18:44:44 查看156次 来源:刘朋律师

  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的发展以及立案登记制所带来的案多人少的矛盾,导致以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司法资源为目标的要素性审判被大量采用和推广,相较于传统诉讼要素式审判对于律师的专业知识及庭前准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随着裁判文书的公开,即使是不常见的案由,通过学习裁判文书,也可以总结出该类型案件的主要抗辩方向。基于上述背景,笔者希望通过对于裁判文书的提炼,总结出常见案件的主要抗辩焦点,方便年轻律师快速全面的代理案件,但由于案件数量庞大,故仅选择裁判文书网前50篇判决作为分析标本,供读者承办类似案件参考使用。

  名誉权侵权诉讼相较于其他案件,案件事实比较简单,争议焦点较为明确,主要从确有名誉被侵害的事实、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等四个方面来判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侵权主体难以认定及赔偿数额较低等特点,结合相关判例,名誉权侵权案件中主要抗辩焦点为:

  一、诉讼主体是否适格,诉讼主体是名誉权侵权案件主要的抗辩点,也是很多案件驳回诉讼请求的主要原因,这既包括原告的主体不适格也包括被告的主体不适格,常见的主要类型有:(1)被诉侵权事实是否能与原告产生对应关系,部分行为人会以代称、外号、特殊指代、笔名、网名、艺名等方式来进行侵权,这样无形中就会给原告维权设置障碍,原告必须证明自身名誉权受损的事实;(2)被告主体是否适格,既存在着匿名难于举证的现象,也存在着网名、笔名等需要证明唯一对应关系的举证责任;(3)关于死者名誉权的问题,最高院已经通过公告判例的方式进行了确认,死者近亲属可以就死者名誉侵权问题提起诉讼。

  二、被诉侵权事实是否存在,原告举证证明侵权事实的存在是法院判定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的关键,因为实践中侵权行为多样,故对于侵权行为不再叙述,仅针对相关行为的证据固定措施,常见的证据固定手段有以下几种:(1)报警记录,部分侵害名誉权案件往往伴随着当面激励的争吵、拉条幅、大字报等扰乱正常社会、单位秩序的行为,因此受害人可以通过报警的方式,即可以有效的制止侵权行为,也可以为以后的诉讼固定证据;(2)公证,公证因为具有较高的公信力,无相反证据较难推翻,主要适用于诉讼后证据无法取得或者可能灭失的情形,在通过网络名誉权侵权案件中较为常见;(3)电话及沟通信息的记录,对于侵权行为,虽然当事人在法院的否定比例较高,但是在未起诉之前的沟通过程中,因为双方的矛盾及防范性较低,较容易固定证据;(4)人证,人证虽然不属于直接证据,但民事案件所要求证据证明程度为高度盖然性,结合侵权事实、双方的争议事实及证人证言,也能够达到相应的证明标准;(5)其他,包括侵权人侵权时的视频录像、签字或按手印的书证等。

  三、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是指以口头、书面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及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并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诽谤是指为了毁坏他人名誉,无中生有捏造事实并加以散布的行为。侮辱是指公然损害或抵毁他人人格或者名誉的行为。主要的评价标准为:(1)是否宣传他人隐私或捏造事实,关于隐私的认定较为清晰,抗辩意义不大,而对于捏造事实的认定,则需要被诉侵权人举证证明其宣传事项的依据,可能存在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无法对应的情况;(2)关于社会评价降低的判断,社会评价是较为主观的认定,需要审判法官的自由裁量,其主要的衡量标准有:侵权行为的违法程度、侵权范围及侵权结果的严重程度等。

  最后,关于名誉权侵权案件的赔偿数额,其不仅涉及到具体案件的不同情况,还涉及到受诉法院的经济发展水平,同样属于审判法官的自由裁量范畴,故在此不再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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