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等人被控故意毁坏财物案一审辩护词(实现了判决下来即释放的目标)

2022/05/21 12:16:38 查看1151次 来源:王涛律师

张某某等人被控故意毁坏财物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某某县人民法院法官、人民陪审员:

江西理公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王涛律师担任张某某等人故意毁坏财物一案被告人张某某的一审辩护人,辩护人查阅本案的所有卷宗材料,并多次会见被告人张某某,经被告人张某某本人的同意决定对被告人张某某作罪轻辩护:

在发表辩护词之前,辩护人先补充一点,本案的被害人刘某1系蓝天派出所工作人员,蓝天派出所接受报案以后违反回避制度的规定,立即指派本所民警林甲去帮刘某2“处理”现场,并推迟了报案时间,勘查人员到达以后明知林甲与刘某2去过现场,却仍然登记为原始现场,致使本案的证据链条非常薄弱。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数额犯,毁坏数额的多少直接决定了本案系治安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就本案的毁坏数额而言应当减去23部手机的数额以及键盘的数额,即毁坏总额为5820元。

1、作为检材的23部手机物证:系依据非法方法获取,且达到了法定应当排除的程度。

《刑诉法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本案的23部手机经过了两次提取:

1)2月3日在现场检查过程中提取的23部手机系违反法定程序获取的,未出具任何手续。

①根据2018年6月3日刘某2的证言以及蓝天派出所出具的《处警经过》证明,被告人刘某22018年2月3日下午即报了案,而后蓝天派出所的工作人员才来到现场,且根据当时的情形,已符合行政立案标准的,但未予以立案。

②蓝天派出所工作人员接到报案以后,副所长罗忠立即指派民警林甲一人去现场,帮助当事人“处理”现场,林甲来到现场后,清点并提取了23部手机,未固定证据也未出具任何手续,该程序违反了,收集证据、检查物品需由两名以上的人民警察,且要出具保全证据决定书并附清单的规定。

非法收集的证据,在证据法理论上称之为“毒树之果”,该非法证据不会因为返还给原持有人,并由原持有人移交给办案部门就能披上合法的外衣,否则就无非法证据可言。

2)依全案证据,现已无法证明提供的手机是否是系现场提取的手机。

根据证据法同一性原则,所谓“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系指所提交的物证、书证,不能证明其是否来源于案件发生时在现场所遗留的物证。根据现有证据,已无法证明这一点。

首先,在证据提取时,办案民警未对现场的物证据进行拍照固定,办案民警与物品持有人也未通过书面形式对物证进行描述确认,换言之,我们已经无法确认手机的在提取时的原始样态。

其次、2月3日提取物证以后,蓝天派出所人员又将手机返还给了刘某2(从2月11日扣押清单上来看,扣押的物品系由刘某2提交,而非蓝天派出所移送),此过程未办理过任何交接手续,交接双方是否经过清点、核对也已无任何证据证明。

综上,依据《刑诉法解释》,作为检材的23部手机物证应当予以排除。

此外,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申请公诉人依法调取四组证据,公诉人同意了调取其中的两组证据,其中一组就包括关于刘某2手机收集问题的相关证据。这也表明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人也认为本案的手机收集程序存在瑕疵。只不过没有想到的是,补正回来的结果却是不仅刘某2收集程序有问题,公安机关收集证据的程序也有问题。

2、键盘数额属于超委托检定。

现场勘查当中未发现键盘,可能和手机的情形一样,被人提前收走了,并且公安机关出具的《价格认定协助书》也未委托价格认定机构认定,但在鉴定数额中却对键盘的损失数额进行鉴定。

二、被害人有重大过错。

本案的起因系张某某发现妻子钟灵与刘某1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对于二人是否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虽然二人否认,但均无法解释微信中关于二人曾经发生口交的聊天记录。比如“精子不咸了”、“你有没发现,我没有用力推开你”、“你曾经说过,做爱才会咸的”。并且根据在“证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下,应认定为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破坏了被告人的家庭。

三、被告人有坦白情节。

案件发生以后,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坦白。

四、被告人家属向法院预交了可以满足被害人所有损失的钱,本案的数额确定以后,被害人可以向法院直接领取,故三被告人应认定为全部赔偿。

五、本案的量刑

辩护人通过裁判文书网搜索了贵院公布的近些年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判例,就量刑情节而言,最相类似的是(2015)古刑初字第12号,张某某某故意毁坏财物一案,判处的刑罚是拘役五个月,但是本案的犯罪数额更少只有5820元,且被害人还有重大过错。故希望法院考虑该情况,判处被告人拘役四个月。

                                           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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