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失踪多年,其配偶、子女如何继承其名下的房产?

2022/08/10 12:10:11 查看4956次 来源:邱国垒律师

前言

在深圳,房产所具备的功能除其本身所带有的抗通胀的金融功能,往往还与入户、小孩就学等等问题挂钩。在一方当事人失踪后,其配偶、子女可能因非产权人,而导致种种问题那么,若是房屋产权人失踪多年,为免老人入户、小孩就学等事宜受到影响作为产权人的配偶、子女可以通过什么操作方法取得房屋产权呢?结合法律规定以及实务经验,笔者认为,可以先走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程序,而后再继承房屋

 

一、宣告死亡

1、相关规定

1)《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

    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

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自失踪之日起满四年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宣告失踪的判决即是该公民失踪的证明,审理中仍应依照民事诉讼法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进行公告。

5《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2021.4.6发布)第一条第1款规定,

申请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主体。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是,为了确保各方当事人权益的平衡保护,对于配偶、父母、子女以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通过申请宣告失踪足以保护其权利,其申请宣告死亡违背民法典一百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滥用民事权利的规定的,不予支持。

2、“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的法理精神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是法律上的推定死亡,其目的在于结束公民长期下落不明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不稳定的状态。
3、实务程序

结合《民法典》《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等规定,笔者将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的内容分为申请主体、前提条件、公告程序三部分讲解。

1申请主体

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等规定来看,目前,立法层面仅要求宣告公民死亡的申请人为公民的利害关系人。从笔者的角度理解,这里面可能牵扯到与该公民具有商业往来、经济利益往来纠纷的利害关系人。而从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46日发布的《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也明确了这一点。当中的第一条第1款规定以列举、概括的方式明确了“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但从案例检索情况来看,申请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更多是公民的配偶、子女、父母等近亲属,而这也是因为,这些人通常也是该公民财产法定继承的第一顺位人,亦或者牵扯到配偶离婚的问题。

2前提条件

(2.1)“下落不明”的认定标准

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六规定,宣告自然人死亡的前提条件是“下落不明”。而从案例来看,法院通常以如下情形之一认定自然人“下落不明”

A.派出所出具的报警回执

案例:(2018)粤0304民特542号、(2020)粤0303民特38号

B.社区工作站、居民小组、村民小组出具的“下落不明”证明

案例:(2018)粤0307民特159号、(2018)粤0307民特123号

C.争议情形

对于“下落不明”的认定标准,法律、司法解释层面并未作明确规定。而从实务审判情况来看,法院往往是以公安机关出具的报案回执、证明文件,或者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来认定。笔者思考,假设申请人并未报案,也无法取得相关证明文件的情况下,能否以其它方式证明“下落不明”?

a.个案认定:因无公安机关或其它有关机关出具的“下落不明”证明,法院不支持判决宣告死亡。

案例:(2017)0303民特441

2.2)“下落不明”的期限认定

A.“下落不明”满四年

实务认定: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下落不明满四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从实务认定情况来看,法院在认定“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时,通常会以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报案回执、证明材料载明的“下落不明”起算时间为依据,来推算四年时间。

B.“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案例:(2016)粤0306号民特4号、(2014)深福法民一特字第1

笔者分析:从笔者检索案例情况来看,以此种情形申请宣告死亡的案例较少。“(2016)粤0306号民特4号”是因深圳市光明新区12.20”特别重大滑坡事故引发的宣告死亡案件。在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中载明,根据报警人笔录核查情况及技术手段核查情况进行分析,Y虽未找到遗体,但遇难可能性较大。由此,法院根据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地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现《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一百八十四条、《民法典》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在不受其他时间限制的情况下,公告三个月后,即宣告公民死亡。

3公告程序

A.“下落不明”的公告时间

根据《民事诉讼法》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一年。公告期间届满,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

B.“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时间

根据《民事诉讼法》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

 

二、启动继承程序

在根据上述程序宣告当事人死亡后,其配偶、子女再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等规定,走继承程序,将房产过户至其名下即可。但需注明,基于失踪而宣告死亡的情况,“被继承人”往往未留下遗嘱,因此,此时更多是通过法定继承方式继承房产。而在法定继承中,同一顺位继承人的利益平衡问题也是重点。由于本文篇幅问题,笔者在此暂不论述,后续再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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