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制执行夫妻共同房产以偿还个人债务的问题

2022/08/18 19:03:21 查看1192次 来源:邱国垒律师

前言

2018118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由原本的夫妻一方举证为非夫妻共同债务,调整为由债权人举证为夫妻共同债务。此后,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法院已不再轻易判决支持夫妻一方单独对外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但由此也让“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共同财务”的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债务虽非共同债务,但即便是登记在非负债一方名下的财产却有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这也就变成了虽然非负债一方虽非被执行人,但其名下的财产却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被予以执行。本文,笔者仅就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讨论实务中关于强制执行夫妻共同房产以偿还个人债务的问题。


分类讨论

    一、夫妻双方并未离婚

    1、夫妻双方并未离婚,如何执行登记在非负债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房产

策略1:若双方并未离婚,且房产登记在债务人的配偶名下,债权人可以先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请求析产。在析产后,债权人就债务人所得的产权份额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判例:(2020)粤0307执异65

裁判内容:

异议人甲就涉案房产所享有的权利及份额,已经生效的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4民终1978号民事判决确认,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审查。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房产作为夫妻共有财产析产后,执行部门整体拍卖该房产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本案的执行标的为成套住宅,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虽产权份额具有可分割性,也已经申请执行人三和二公司行使代位析产权利进行了产权份额的分割,但在空间的功能、使用等方面,涉案房产仍是一个完整的整体,具有不可分割性。如仅拍卖被执行人乙所有的涉案房产50%产权份额,势必导致该50%产权份额的估值过低,且司法拍卖实践中拍卖不可分割物的部分产权,其成交率亦几乎为零。即使成交,在涉案房产无法实物分割的情况下,也存在后续交付房产,以及异议人与买受人如何使用、占有涉案房产的现实困境。异议人甲对涉案房产所享有的共有权并不足以对抗生效判决明确的法定义务,其仅对涉案房产享有优先购买权或要求就涉案房产处置款保留其50%的份额。故,在被执行人乙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保障异议人优先购买权、保留异议人享有的变现份额情况下,执行部门拟整体处置涉案房产,并无不当。综上,异议人甲关于中止拍卖其享有的涉案房产50%产权份额并解除查封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策略2: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拍卖夫妻共同财产,而后,将拍卖余款的一半留给非负债一方配偶。

判例:2017)粤03执复159161

裁判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虽然涉案房产登记在C个人名下,但为WC两人在婚后所购买,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W对涉案房产享有相应部分的权益。虽然根据生效判决,W甲公司、乙公司所负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涉案房产为WC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扣除抵押债权及其他应优先清偿的款项后,W对房产拍卖余款的一半金额应享有权益,该部分款项应作为W的财产用于清偿其所负的债务。

 

         2、夫妻双方并未离婚,如何执行登记在负债一方(即被执行人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

判例:2018)粤0303执异298

裁判内容: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由于涉案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X名下,本院查封、处分被执行人X上述涉案房产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是对生效判决的不服,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的范畴,应另寻其他法律途径解决。因此异议人提出终止对涉案房产的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笔者意见:

2018)粤0303执异298”中,非负债一方配偶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法院最终驳回异议。客观地说,笔者认为异议人可以考虑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以中止债权人的执行行为。关于房产的强制执行,大体上为两步,查封、拍卖。虽然,不动产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但是,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登记更多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情况,由此在法律上也常常规定,如若第三人“非善意”,往往也不能仅以不动产登记作为裁判标准。具体到本案中,夫妻结婚也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因此,在涉及夫妻共同房产的情况下,基于结婚证、购房时间的加持,如若仅以房产登记为由,就对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进行拍卖,并就拍卖所得款项全部用于偿还债权人,无疑对非负债一方配偶不公平。因此,笔者愚见,非负债一方配偶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中止拍卖。而后,与申请执行人、执行局沟通,就拍卖所得款项的一半偿还债务。

 

    二、夫妻双方在债权人与夫妻一方的债务形成前离婚的

裁判观点:由于债务形成时间在夫妻离婚后,同时也在财产分割后,因此属于一方所负的个人债务。债权人无权要求以登记在非负债一方名下、并归非负债一方所有的财产偿还另一方的个人债务。

判例:(2016)粤0303民初17258号

笔者评判:通常而言,若债务形成时间晚于夫妻双方离婚登记时间的,一般应认定为债权人对夫妻双方的财产并无期待可能性,因此,不宜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债务。但是,此处要注意一点,若是离婚后,双方约定房产为非负债一方所有,但仍登记于负债一方名下,基于不动产公示效力原则,债权人仍有可能以未经公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为由,强制执行房产。若是异议人对此提出异议,倒也不是完全无计可施,操作方法可参考此前笔者关于“借名买房中,借名人以其为实际产权人对抗第三人”的案例。

 

    三、夫妻双方在债权人与夫妻一方的债务形成后、终止前离婚的

    1、关于夫妻以离婚的方式逃避债务(或可能逃避债务)的问题

具体形式1:夫妻二人离婚,并且将房产都转至给非负债一方名下

策略:

1)提起债权人撤销诉讼;

首先,申请执行人根据提起撤销权诉讼,以撤销夫妻双方的房产分割内容。

2)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

这一步需根据实际执行情况来决定,若法院已无法确定原配偶之间的财产份额而无法强制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考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的诉讼,以此明确原夫妻双方对涉案财产的份额分配。

3)申请处分房产

而后,再根据生效判决,查封、拍卖夫妻共同房产。

具体形式2:夫妻双方离婚,并且协议将房产分割给非负债一方,但房产仍100%登记在负债一方名下。

策略:基于不动产公示效力,对负债一方(即被执行人一方)名下的该套房产进行查封、拍卖。

具体形式3:夫妻双方离婚,并且协议将房产分割给非负债一方,但房产仍50%登记在负债一方名下、50%登记在非负债一方名下。

执行策略:查封该套房产,而后提起析产诉讼,再予以拍卖;或者通过预留50%拍卖余款的方式,拍卖该套房产,偿还债务。


结语

   实务中,由于房产的价值比较高(尤其在深圳),因此,债务人在逃避债务时,却又不得不考虑找一个“信得过”的人持有房产。因此,出现了大量的“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情况。本文,笔者主要就面对该问题时的解决方式与大家探讨、交流。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