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个人债务如何判断

2018/11/08 15:16:22 查看35306次 来源:王凡律师

  导读:从王某某因张某从事传销经营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并因此与张某解除婚姻关系的事实可知,王某某得知张某搞传销经营活动后,不仅仅是明确表示了反对,而且对张某从事的传销经营活动是持强烈的反对态度。

  基本案情

  2005年8月25日,张某与王某某登记结婚。2011年春节过后,张某经人介绍以外出打工为名到南方某省参与传销经营活动。在活动期间,张某于2012年11月15日,通过电话联系向刘某某借款,刘某某从邮局给张某汇款20000元。2013年7月20日,王某某以张某从事传销活动导致夫妻感情不和为由,与张某协议离婚,并协商婚后房产归张某所有,债务也由张某个人负责偿还。2014年9月23日,刘某某在多次向张某催要借款无果的情况下,将张某和王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连带清偿借款20000元。

  王某某应诉认为,应驳回刘某某对自己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其事先根本不知道该笔借款,并且自己与张某已协议离婚,不具有夫妻关系;同时,在离婚时协商婚后债务由张某个人偿还,所以刘某某不应该将自己列为20000元借款的共同被告,自己更没有偿还该笔借款的义务。

  夫妻个人债务如何判断

  本案中,刘某某的20000元借款不应认定为张某和王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的原因在于:

  1、从张某是以外出打工为名参与传销经营活动的情况可以看出,张某从事的传销经营活动是瞒着王某某的,也即王某某事先对张某的传销经营活动并不知情。

  2、王某某没有共同参与张某所从事的传销经营活动,也即该笔债务是张某一人从事传销经营活动所负。

  3、从王某某因张某从事传销经营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并因此与张某解除婚姻关系的事实可知,王某某得知张某搞传销经营活动后,不仅仅是明确表示了反对,而且对张某从事的传销经营活动是持强烈的反对态度。

  4、该笔借款不是用于张某和王某某的家庭共同生活。

  本案分析

  因此,王某某对该笔借款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驳回刘某某对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文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