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2021/12/15 10:26:28 查看1125次 来源:王凡律师

 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用人单位对女性的歧视(即某些岗位对女性招聘的限制,不能把歧视仅仅看做是“瞧不起”或偏见)在于两点:①体力需求大的岗位是不招聘女性员工,这一点女性求职者也能理解,算不上是性别歧视;②女性员工能胜任的工作岗位,重点限制适龄未生育女性,这个是最为普遍的现象。限制适龄未生育的女性求职者,理由无非两点:用人单位是不能降低生育期间女员工的工资待遇,作为经济利益至上的用人单位自然就不想招聘适龄未生育的女性员工了。也有用人单位表示产假工资不算事,工资可以照发,但是女员工一旦休产假了,3-4个月不来上班,工作谁做呢?把工作分摊给相近岗位同事,别人也不乐意啊。用人单位为招聘劳动者,在招聘广告中夸大事实并不少见。在用人单位看来,招聘广告只是邀约邀请,最终是求职者主动向用人单位投递简历,并且合则约见、具体面谈,这并不算是违法。

   但是招聘广告中的招聘要求与待遇,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任职要求与待遇的承诺,劳动者是因为相信用人单位能做到这一点才会去投递简历的。如果劳动者在入职后发现用人单位实际情况跟招聘时候描述的不一样,劳动者可主张劳动合同无效,并可获得经济补偿金另外补充一个剥夺劳动者知情权的情形。有的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候,怕劳动者不愿意来工作,就不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本质上也属于招聘欺诈行为,劳动者可以遭受用人单位欺诈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作为用人单位的人事在撰写招聘广告时候,就要动动脑子了,需要谨记“限男性”这类招聘广告语是万万不能使用的,否则是明摆着违法。

 我是深圳劳动方面的律师,有任何劳动方面的问题都可以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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