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电梯等设施维护存有瑕疵,能否拒付物业费

2018/11/13 11:45:02 查看1113次 来源:王凡律师

  案情简介:小区电梯等设施维护存有瑕疵,能否拒付物业费

  某物业公司系吴某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自2014年6月12日至2015年3月16日,某物业公司向吴某提供了物业服务,吴某至今未交纳物业费,某物业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故具状来院,请求依法判令:1.吴某支付物业公司2014年6月12日至2015年3月16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1200元;2.吴某支付某物业公司自欠费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违约金(暂计至2017年6月22日)600.32元;3.本案诉讼费由吴某承担。吴某辩称,某物业公司在服务期间未切实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提供物业服务,在电梯、消防设施等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及管理服务方面存在一定瑕疵故未交纳物业费。

  法院判决:物业费酌减30%

  法院依据原告服务期间的服务状况,确定酌减30%。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自2014年6月12日至2015年3月16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人民币1200元的70%,计人民币84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物业履行义务存有瑕疵,业主可酌情少交物业费

  本案中,吴某与某物业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某物业公司按照约定的时间向吴某提供了物业服务,吴某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给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义务。某物业公司在服务期间,对小区的电梯、消防设施等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方面存有瑕疵,给业主的正常生活带来不便,应适当酌减一部分物业费,并且主张吴某支付违约定金的请求得不到支持。在实务审判中,如若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瑕疵,且影响不是很大的情况下,业主拒付物业费的主张是得不到支持的,否则会影响正常缴纳物业费业主的物业服务质量,可能会根据具体的服务瑕疵状况,进行酌情减免,以此来督促物业公司认真履行提供物业服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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