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付清抚养费 孩子能否要求增加抚养费

2018/11/13 11:51:49 查看1171次 来源:王凡律师

  案例简介:一次性付清抚养费

  秦某与金某原系夫妻关系,金小某系双方婚生女儿。秦某与金某于2012年经法院判决离婚,该案判决认定金小某由母亲秦某抚养,父亲金某一次性支付其抚养费7万元。父母离婚时,金小某年仅2岁,出生以来一直随秦某在上海生活,物价水平较高,7万元已经在金小某成长过程中花费殆尽,故金小某诉至法院要求父亲金某自2017年11月起每月支付其抚养费2000元,直至其年满18周岁止。

  法院判决:父亲再给付抚养费每月700元至女儿成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及义务。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原法院判决的一次性支付仅是一种支付方式,但原告实际还是按月消耗费用的,并不能将一次性给付理解成原告丧失了在必要时增加抚养费的权利。故,被告应在原有已付抚养费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支付抚养费。关于增加的具体数额,考虑到原告实际需要,被告的负担能力及被告目前还有两个子女需要抚养的实际情况,再结合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遂判决被告金某再给付原告金一抚养费每月700元至其成年。

  律师说法:一次性付清抚养费,孩子能否要求增加抚养费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及义务。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原法院判决的一次性支付仅是一种支付方式,但金小某实际还是按月消耗费用的,并不能将一次性给付理解成金小某丧失了在必要时增加抚养费的权利。在本案中,金小某的法定代理人与金某离婚案件中就金小某的抚养费已作出处理,根据该判决内容计算得出被告每月支付给原告的抚养费约为360元。该判决作出后,秦某并未对此提出异议,可见其对于当时认定的每月360元标准是认可的,金小某在本案中提出按照1200元每月计算抚养费,7万元已经全部消耗完毕的意见存在不当。但是按照目前原告的生活所需,被告所支付的每月360元的确已明显偏低。故金小某要求金某支付抚养费的请求是成立的,应当在原有360元的基础上增加相应抚养费。

  本文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