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怎样办理?涉外婚姻公证怎样办理?

2018/11/14 14:30:37 查看971次 来源:王凡律师

  判决;

  (二) 一方为中国公民,一方为外国公民,在我国境内进行登记结婚的离婚问题处理:

  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外国公民在国内,双方可共同到涉外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外国公民不在国内或者双方对离婚的相关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国内一方向国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 一方为中国公民,一方为外国公民, 在国外登记结婚,离婚问题的处理:

  首先对于外国颁发的结婚注册证书,由所在国进行公证,然后由我国驻外使领馆进行认证,然后在国内法院进行立案。

  对于香港、台湾、澳门地区登记结婚的证书,也要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手续。以香港为例,对于结婚证书首先由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公证律师进行公证,出具公证文书,然后由中国法律香港服务公司加盖转递章,才能交由法院使用。

  (四)涉外婚姻公证认证的办理

  外国的法律文书或当事人在外国生成的书面材料(如离婚意见书、授权委托书等)要拿到中国使用,需要先经过文书生成地的公证机关(或者有相同职权的机构或个人)公证,然后再到该国外交部门办理认证,再送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之后,才能拿到我国使用。同样,在我国生成的法律文书要向在国外使用也要经过类似的程序。关于港、澳、台地区的公证认证:

  1、来自香港的法律文书:需要先委托中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公证律师做公证(包括查核和公证),然后再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后才能寄回国内使用。

  2、来自澳门的法律文书:需要先委托中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公证律师做公证,支付是否需要像香港那样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目前并无明确要求。

  3、来自台湾的法律文书:委托台湾的律师到台公证机关公证;公证副本寄交内地公证员协会进行核证,核证后的法律律文书即可在内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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