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劳动关系的处理

2018/12/02 15:34:33 查看1029次 来源:刘朋律师

  不同于工伤,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属于劳动者自身疾病或意外事件造成,与用人单位并不存在责任关系且法律规定较为分散,造成一些企业在处理中较为随意,违法问题也十分突出,特根据相关规定及案件代理实践,做出如下整理:

  (一)患病或因工负伤的医疗期

  医疗期的长短不仅关乎劳动者的权益也影响用人单位的负担,但现行的《劳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此并未做明确的规定,医疗期的规定还需要追溯到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以及《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或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该规定同时要求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但很多地区并未制定配套的制度,因此计算医疗期主要的制度依据仍然是上述规定。

  (二)关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内劳动者待遇问题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三)患病或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满后劳动关系的处理

  1、恢复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也就是说,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被大大限制,即使是劳动合同到期也应该顺延至医疗期满当日。医疗期满劳动者恢复工作能力的,双方应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实体要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根据该规定,医疗期满之后用人单位需要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必须符合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不能另行安排工作。

  程序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根据该规定,用人单位以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该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没有通知工会的属于程序违法,在一审起诉前没有补正相关程序的,属于违法解除。

  赔偿数额,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医疗期满后主动解除劳动关系的,需要支付的赔偿数额主要包括:解除的代通知金、经济补偿金以及医疗补助费。解除的代通知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主动解除的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或者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该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二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劳动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主张医疗补助费。

  此外,关于赔偿标准中工资数额的界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但因为存一个较长的医疗期且医疗期发放的为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应属于上述工资的范畴,因此工资数额应该按照医疗期之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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