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在破产重整实务中如何测算普通债权受偿率------以宿迁市JS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为视角

2019/01/03 11:49:10 查看3275次 来源:夏晓廷律师

  浅谈在破产重整实务中如何测算普通债权受偿率------以宿迁市JS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为视角

  在制定重整计划时,一个重要的工作点是普通债权受偿率的测算,但我国破产法对此规定不明确,过于笼统。如何定量评价相关因素运用数学模型进行普通债权受偿率的公正合理估算?这关系到普通债权人在内的各方利益体的利益平衡,一个公正合理的普通债权受偿率可以极大地推进重整程序。

  一、普通债权受偿率的基本公式

  普通债权受偿率是指用可供普通债权清偿的剩余财产估算价值与普通债权总额的比例。

  二、影响普通债权受偿率的相关主要因素

  (一)、债务人资产总额评估值

  管理人接受法院指定后,就可以委托进入人民法院评估机构名册的社会评估中介机构对债务人全部现有财产进行评估,该评估值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准确性,但应注意适用的情形,不可以混乱使用。如在宿迁市JS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S公司。”)破产重整一案中,鉴于JS公司所开发的楼盘尚未完成封顶,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就需要设定情形评估,分为三种情形,一是在建工程评估,二是续建后按照市场销售价格评估,三是续建后按照合同价格评估。这三个评估值可以绝对影响普通债权受偿率,债务人资产总额评估值越大,普通债权受偿率越大。

  (二)、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1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二)管理、变卖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8条之规定,“破产费用包括:(一)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分配所需要的费用;(二)破产案件的受理费;(三)债权人会议费用;(四)催收债务所需费用;(五)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综上可以得出,破产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破产案件诉讼费,管理、变卖、分配破产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报酬,聘用工作人员费用,执行职务的支付。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2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其他债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因而在考虑普通债权受偿率时,前述第一项的债务人资产总额应当扣除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在制作JS公司债权受偿率计算表时考虑到续建情形下各种成本的支出,故而增加6000万破产费用,增加1.5个亿续建成本纳入共益债务。

  (二)优先债权

  1、购房款优先权

  JS公司为房地产企业,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其开发的楼盘已经销售,在此种情况下,应当对所有买受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进行明确,对以房抵债或以商品房买卖担保借款的一般不认定为消费性购房者,管理人可以选择解除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对买受人申报的债权按照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债权性质的确定。

  实务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应予支持:一是在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是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是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确定商品房买受人是否为消费性购房者。对于消费性购房者,认定其为最优先保护的债权人群体,若采取破产重整程序,应当将消费性购房者所购买的房屋排除在破产财产之外,在房屋具备交付条件之后,完成交付。若采取破产清算程序,应当将其购房款纳入优先债权,获得优先清偿。

  对于符合消费性购房的某些要件,但支付的价款未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50%的买受人,鉴于生存权的特殊性,在规定时间内由其选择是否继续履行合同。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购买的房屋排除在债务人破产财产总额之外,补足的购房款纳入应收款;选择解除合同的,已经支付的购房款纳入优先债权。

  2、其他优先债权

  (1)工程款优先债权 因迟延支付工程款而产生的利息、违约金等损失为普通债权。若债权人已在6个月内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欠付的工程款本金纳入工程款优先债权。

  (2)担保债权

  (3)职工债权

  (4)税收债权

  该部分的债权金额具有客观性,通常有相关证明文件可以明确债权金额,且一般在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之前,人民法院已经依法裁定确认的债权金额。

  优先债权、普通债权与诉讼未决债权组合成破产债权总额,优先债权越大,普通债权的受偿率越低。

  (三)普通债权

  普通债权相比优先债权而言,由于无抵押,无担保,又在破产债权中占有主要份额,承担更多风险,从而在破产程序中应当给予更多关注。

  对于普通债权的总额而言,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人民法院裁定的确认普通债权金额,还应该包括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的债权金额以及预留债权金额。确认普通债权金额是经管理人审核确定与人民法院裁定确定,具有客观性,基本上属于一个确定值。而债权人与债务人争议的诉讼未决的债权金额及预留债权金额具有不确定性。在不同的重整模式下,应考虑具体情况进行普通债权总额的确定,一般区分狭义和广义的普通债权总额,并进行明确说明。考虑到普通债权人的心理承受能力,在制作预分配时,建议宜低不宜高,采取广义的普通债权总额概念。

  三、合理测算普通债权受偿率应把握的原则

  JS公司管理人本着实事求是、谨慎对待、客观公正根据三种不同情形财产评估总额至少编制10张债权受偿率测算表,具体为一、按照资产现状出售(不打折、0.8折、0.64折),进行续建或不续建。二、进行续建后,按照市场价格或者合同价格进行销售。通过这些测算表,可以清楚看到重整条件下的受偿率远高于破产清算条件下的受偿率,以获得广大债权人对重整成功的信心。

  普通债权受偿率的公正合理是破产重整程序得以运行的正当性基础,就要求管理人科学合理地预测普通债权受偿率,不断加强理论和实务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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