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物资销售处理协议

2021/08/04 18:59:23 查看217次 来源:夏晓廷律师


甲方:

乙方:

经过双方友好充分协商,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特订立本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物资名称

位于                                工厂内的废旧厂区、物、地面杂物等拆解后形成的废旧物资,有废钢铁、不锈钢等以现场可供拆除的实物为准

(一)具体可拆除的:

1塑料栅

2、东北角发电机房内,发电机组一套

3、污水处理房内不锈钢罐三个

4污水处理器一套

5、塑料饮水槽100

6、蓄水罐一个

7、猪粪便处理机一套

8、稻糠加工机一套

9、污水处理器一套

(二)禁止拆除:

1厂区内外顶层、架构及墙面门窗。

2、厂内四周彩钢围栏。

3、厂内厂棚及厂房不得损坏。

4、电线电缆不得损坏。

第二条 出售价格

固定总价人民币            元,于          之前支付完毕。

第三条 拆除、清运操作及清运时限

1、清运操作:需要用机械设备,将拆解后的废旧物资装车拉运出工厂。

4、清运时限:自合同签订之日后的       天内,全部清运完毕,夜间      作业。

责任义务

1、乙方签订合同时,需向甲方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数额为人民币            元,当乙方按照合同履行时,在清运完毕且无任何争议下,甲方应当无息全额退还。

2、乙方在期限内需将全部废旧物资清运,如不能按时的清运,甲方有权有权对剩余废物资进行处理,甲方因处置产生费用的,有权向乙方索赔。

3乙方负责自备运输、装载等设备和作业人员,负责自行清运整个环节产生的所有费用

4、乙方作业人员应遵守安全制度,不能随意破坏厂区不可拆卸的设备、附属物。

5乙方对作业现场的安全工作负全责,若出现安全生产事故、作业人员人身、财产遭受第三人损害、作业人员对第三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负责

6、甲方配合乙方完成废旧物资的清运。

第五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若协议履行产生正义的,协商解决不成,诉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第六条

本协议签字之日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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