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平台在收到投诉后采取必要措施的理解与适用

2021/08/10 17:50:47 查看288次 来源:夏晓廷律师


随着网络平台的发展迅猛,网络用户利用网络进行侵权的行为层出不穷,如何减少侵权,净化网络环境,维护社会平稳,如果不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有所增加,继续让其躺在“通知-删除”的避风港中,对于有效打击侵权行为非常不利。在法律上,随着《民法典》以及地方性审理指南的出现,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更加清晰。本文意在探讨,间接侵权的不同情景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履行法定义务的不同特点。本文具体根据网络用户在投诉前、后是否侵权来陈述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的具体操作。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有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两种,本文讨论的室间接侵权的情况,网络服务提供者需要用户入驻时对用户进行审查,能够入驻的,一般默认其符合入驻条件,并且是合法诚信的用户。但是当用户发布了侵权产品或者视频时候,网络服务提供者确实难以主动在茫茫网络中主动发现侵权产品,除非是特别涉及到政治的特殊字眼,况且也不是直接发布人,就不构成直接侵权,在投诉前,网络服务提供者是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的。

权利人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有效投诉是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应否就危害结果的不当扩大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这就要求权利人的投诉应当时有效的投诉,同样,网络服务提供者也不可以自设规则限制权利人的投诉,不得影响权利人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有效投诉是指在形式上是书面形式的,不可以采取电话投诉的方式,在内容上应当符合以下几点条件:1、投诉人身份真实信息 2、投诉的相关事实:能够定位涉嫌侵权产品、服务或者内容的信息或者网址 3、权属证据4、侵权的初步证明。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有效投诉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最常见的措施为删除、断开、屏蔽链接,若采取较为宽松或者较为严格的措施,应当秉承审慎、合理原则。结合实践与法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采取的措施有首次投诉的扣分处罚,删除、屏蔽、断开链接,限制交易,终止交易和服务,冻结账号。鉴于被投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仍应当经过人民法院的判决,这就不能绝对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投诉以后一律采取删除、断开、屏蔽链接的措施。这亦不能反面推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有效投诉可以置之不理。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将权利人的有效投诉通知材料转达被投诉人,导致被投诉人未收到任何警示,继续侵权,应当对扩大的结果承担责任。从这种意义上看,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投诉后,采取措施的最主要目的防范用户的再次侵权。当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采取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不足以防止被投诉人再次侵权,应当就投诉后的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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