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起诉离婚有多难?

2019/03/01 13:35:01 查看1334次 来源:陈先顺律师

  案例:34岁的李女士如今有两个小孩,大的3岁,小的1岁。丈夫在外经商。按理说,李女士本该过着幸福和乐的生活,但是,由于丈夫的火爆脾气和丈夫偶尔的拳头让李女士对这段婚姻纠结不已。

  李女士的丈夫秦某在外经商,家里的经济生活还算富裕,所以李女士为了照顾孩子和公婆就安心的在家当起了全职太太。可是好景不长,秦某在外经商经常遇到不顺心的事,最开始回到家只是一句话都不说,后来发展成一不顺心就对家里的人大吼大叫,有时也会动手打人。

  问题:第一次被家暴,应该怎们做?

  据李女士回忆:丈夫第一次打我,是他外出做生意的时候。那时候,我们还没有生第二个孩子。儿子半夜啼哭,他说我不哄着孩子,吵他睡觉。我辩解了几句,他从床上下来踢我,差点把我踢倒在地,还踢到我剖腹产的伤疤处。他说:“嘴巴那么贱,再顶嘴我还会打你!”就这样,有时候仅仅因为一点小事,秦某都可能控制不住自己的脾气对刘女士踢打。更严重的时候,他还会打孩子。一般秦某打孩子的时候刘女士都不能上前维护,否则秦某就认为是刘女士把孩子惯坏了。

  对于秦某多次对刘女士的打骂,秦某的父母多次劝导刘女士要多多包涵和忍耐,说秦某脾气一直不好,等事情过去就好了。可是事情没有想象中发展的顺利,接二连三的家暴和对孩子的打骂终于触碰到了刘女士的底线,她决定带孩子回娘家,并且与秦某离婚。但是秦某的父母始终不肯让刘女士把孩子带走。刘女士将其诉至法院,要求与秦某离婚并要求孩子的抚养权归自己。

  问题:打一次就是家暴吗?

  【律师分析】

  1、什么情形属于婚姻法意义上的家暴?

  根据家庭暴力的各种不同表现形式,大致分为五种类型:

  (一)肉体摧残式

  如对家庭成员用推挤、拳击、扭臂、掐脖子、扇耳光、咬、掐、开水烫、火烧、用刀等手段及器械伤害,故意杀害、伤害、重度殴打、冻饿、性摧残等使受害人身体受到严重损害。

  (二)精神迫害式

  用威胁、恐吓、辱骂、猜疑、恶意贬低、故意刁难等手段干涉配偶行动自由,尤其不得与其他异性来往,怠慢对方的感受及需要;捏造事实强加给家庭成员或四处宣扬,将第三者带及家中同居或发生性行为,使受害人精神极度伤害;实施冷暴力等。

  (三)性虐待式

  违背配偶意愿强迫进行性行为,或强迫其进行难以接受的性行为方式,损伤其性器官,强迫拍摄淫秽照片或录相。

  (四)虐待体罚式

  如经常对家庭成员进行打骂,有病不给治疗等,具有连续性的特征;如对家庭成员罚跪、强迫过度劳动、禁闭、限制行动自由等。

  (五)经济虐待式

  剥夺生活必需品,遗弃家庭成员,限制配偶花钱,夺走工资,扣留身份证件,禁止外出工作,禁止求医,在外赌博欠债,变卖家产。

  《婚姻法解释(一)》第一条: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问题:配偶实施家暴,另一方如何提起离婚诉讼?

  相关法条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也就是说,起诉离婚得到支持的前提是,要么证明夫妻感情破裂,要么证明配偶有上述(一)(二)(三)(四)项中的情形。

  因此,婚姻存续期间对方实施家暴的,另一方可以以此为由起诉要求离婚。

  问题:家暴的证据的采集及举证

  在以“家暴”、“离婚”为关键词进行离婚纠纷案例检索时,发现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判决书都包含如下内容:

  “原告认为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存在家暴的情况,但是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对其实施了家暴行为,且被告多次表示对原告仍有深厚感情,今后将更加尽心尽责维护家庭稳定,关心关爱原告,现在夫妻之间虽然存在一些矛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是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彻底破裂的法定情形,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多沟通多交流,及时化解生活中的矛盾,互相尊重和信任对方,共同对家庭尽心尽责,夫妻关系还是有和好可能的。”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经常碰到当事人提及存在家庭暴力的问题。但经法院查证后,有足够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家庭暴力的却很少。主要原因有以下三点:

  举证难。当事人证据意识淡薄,且认为“家丑不可外扬”,在婚姻关系尚未恶化到离婚的边缘时,对所受的暴力一般忍辱求全,不会大肆张扬,没有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也没做伤情鉴定,再想追究对方民事责任时,由于时过境迁,很难举证,法院因此也无法认定对方是否实施家庭暴力。

  作证难。家庭暴力涉及当事人隐私,往往知道情况的邻居或直系亲属或因打不破情面、或因害怕报复而不愿意作证。

  认定难。当事人主张存在家暴并提交给法院的证据主要是受伤部位的照片、诊疗材料等,有报警记录比较少,且均属间接证据。而病历等材料即便记载伤情系家暴所致,也因系伤者的陈述而使记载具有主观性,故法院难以认定其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可能遭遇权益受损时应及时保存证据,以方便诉讼。”

  那么到底如何正确的举证呢?

  1、在对方使用暴力时,及时向居(村)委会、妇联组织、工作单位等,寻求帮助或者调解,并将相关的书面记录予以保存,日后作为证据使用。

  2、报警并留存相应的出警记录、询问笔录。

  3、对方承认家庭暴力的聊天记录、录音、家暴伤害情况的录像等等。但这种视听资料属于间接证据的一种,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存在,需要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4、留存因家暴受伤的诊断证明、病例本、医疗费的票据等。

  5、实施暴力的一方所做出的《保证书》、《承诺书》。

  上述五条可总结为以下操作指南:

  对方实施家暴时,立刻报警并向警察说明情况,同时利用手机录音或录像,如果对方的暴力行为造成自己身体伤害要立即去医院就诊,并将受伤部位拍照留证,带上前述证据去居委会或妇联求助,保存相关书面记录(尽量在同一天完成)

  对方实施家暴后,对此如有自认或认错行为,保存相应的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并要求对方写下《保证书》保证今后不会再实施家暴。

  家暴一般不会只有一次,第一次发生时就要引起警觉。其实发生家暴,最好的做法就是反击并及时止损,不要等到你被身体与精神的双重折磨打压到了极点,才去做出反抗,你很有可能会做出理智无法控制的行为。

  如果你非要说,“他已经跟我认错了,他就是太在意我了一时冲动,其实他平时对我挺好的。”

  家暴的危害

  家庭暴力不仅严重危害家庭中弱势群体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也极易引起青少年的性格扭曲,更是对人民生活的安康,社会的和谐发展带来了不稳定的因素。近年来家庭暴力有愈演愈烈之势,因此,我们应当高度重视这一严峻的社会问题。

  诸如像刘女士这样的遭遇在现实生活中不在少数。作为受害人,一定要有举证意识。在发生家庭暴力后不要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忍气吞声,白白被打,被欺负。现实生活中很多案例证实,一再忍让的后果,往往会使施加暴力一方更猖狂、更肆无忌惮。

  离婚案件常见的情形

  1、原告:我要离婚。

  法官:对方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吗?有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吗?有赌博或者吸毒等恶习吗?

  原告:没有

  法官:有分居的情形吗?是因为感情不合导致分居的吗?满两年了吗?

  原告:没有

  法官:有其它影响你们夫妻关系的情形吗?

  原告:他不洗衣服乱丢袜子不打扫卫生不做饭天天打游戏和我吵架不给我买买买不亲亲抱抱举高高他肯定在外面有人了。

  法官:先回家冷静6个月吧。

  以上过程基本就是大部分人首次起诉离婚的情况,出于对家庭和社会和谐的考虑,并且实践中存在很多夫妻一时冲动因为一些小事要求离婚的情形,所以法院一般不会在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时候判决支持,并规定了6个月的“冷静期”。

  法律无法详细规定“感情破裂”的标准,实践中当事人也难以提出直接有力的证据,为此,一些执意离婚的人为了能够一次性离婚,往往以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二)、(三)、(四)项之一为由要求离婚,其中“家暴”就成了一个经常性的理由。

  2、原告:法官,他家暴我。

  法官:他是如何实施家暴的?

  原告:他打我。

  法官:什么时候?有其他人看到吗?是否有受伤?事后是否有去医院或者报警?

  原告:准确时间记不清了,应该没人看到我也没敢告诉别人,因为是小伤所以也没去医院。

  法官: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可见,以“家暴”为由起诉离婚,如何举证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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