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不养狗才能买房算不算霸王条款?

2019/03/01 13:36:40 查看1218次 来源:陈先顺律师

  所谓“霸王条款”,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不养狗才能买房”并非属于霸王条款。开发商的禁狗条款已明确告知消费者,买卖双方是在自愿的前提下达成的协议,“想养狗就不要在这里买房”,“在这里买房就不能养狗”,这是房地产公司的底线要求,而这种底线要求是告知了消费者的,消费者的知情权是得到了保障的,那么,这就是一种自愿的原则,并没有任何强迫的性质。

  不从法律角度审视“不养狗才能买房”,其实也是不存在问题的。眼下,关于养宠物的纠纷和乱象已经十分严重。养宠物只要是合法的,应该就没有问题,有问题的是,不能惊扰他人的生活。而养犬乱象之下,涉及“养犬人”与“不养犬人”的纠纷一直存在,甚至到了“无解”的境地。

  这种情况下,这家房地产公司推出“不养狗才能买房”的销售规定,其实就是对养犬乱象的关注,也是对一部分市民安全居住诉求的回应,他们要打造一个“无犬社区”,打造“无犬社区”何尝不是有益的尝试?

  针对目前出现的签了不养狗协议但是还有少数住户养狗的现象,该业主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此前的合同约定,养狗的住户或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因购房合同的甲乙双方为开发商和购房者,所以如果出现住户违规养狗的情况,只能由开发商对其提起诉讼,其他住户不能直接起诉。如果其他住户认为养狗行为确实影响到自己的生活,且在此前购房合同中存在相关附加条款,可以要求开发商进行相应补偿。

  霸王条款,确切地说,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只是凝聚了极强烈的感情色彩的一种情绪化表达。在法学理论中与此相对应的概念是“格式合同”,即为重复使用不经双方协商而预先拟订条款的合同。一般是指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合同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格式条款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制定,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具有完整性和定型化的特点。相对人虽没有参与合同的制订,但对合同的内容只能表示概括的同意或拒绝,而不能修改、变更合同的内容。

  《合同法》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如果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而房屋开发商事先在合同中已设置禁止养狗条款,且在签订合同之前已明确告知此条款,并告知养狗不养狗的价格不同,购房者予以接受,买卖双方在自愿的前提下,达成协议,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的合同。

  在我国香港地区,很多人住在政府提供的公屋内。由于居住环境较差,住户较多,香港房委会规定,公屋住户不能养宠物狗(住户因身体原因,可申请养陪伴犬和引导犬)。一旦发现住户偷偷养狗,住户会被扣分,如果超过上限,房委会有权终止租约。香港犬只管理非常先进,精细服务在前,严格执法在后,人狗非常和谐。尽管如此,也不是谁都能在室内养狗,这表明契约精神和其他住户的权利也同样受到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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