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2019/03/09 14:23:11 查看1201次 来源:胡锐谨(专注刑事)律师

  安徽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是最常见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现将安徽该类案件的赔偿范围予以介绍,供网友参考:

  一、赔偿明细

  1、医疗费:医疗费发票。

  2、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或鉴定评估。

  3、营养费:30-50元/天。

  4、住院伙食补助费:30-50元/天。

  5、护理费:133元/天(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48500元)

  6、误工费:本人工资×具体误工月数

  7、残疾赔偿金:

  城镇标准:31640元×20年×N(十级伤残N=10%、9级伤残N=20%.......以此类推);

  农村标准:12758元×20年×N(十级伤残N=10%、9级伤残N=20%.......以此类推);

  (注: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8、被扶养人生活费:

  未成年小孩生活费:城镇标准:20740元×(18周岁-实际周岁)÷2人×N(十级伤残N=10%、9级伤残N=20%.......以此类推);

  农村标准:11106元×(18周岁-实际周岁)÷2人×N(十级伤残N=10%、9级伤残N=20%.......以此类推)。

  老人生活费标准同上:无劳动能力和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老人计算20年生活费,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9、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10、残疾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1、精神抚慰金:十级残疾一般为5000元-8000元(伤残等级每增加一个级别,数额增加5000-8000元)。

  12、鉴定费:凭发票报销。

  13、财产损失(依据鉴定评估或维修发票为准)

  以上为伤者无责,肇事方全责的赔偿标准。

  赔偿项目计算公式

  医药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治疗费等收款凭证所载费用之和

  误工费A类:受害人有固定收入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赔偿

  B类: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受害人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

  公式=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X(元/年)×误工期限(天)÷365(天)

  C类: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

  公式=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X(元/年)×误工期限(天) ÷365(天)

  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

  (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赔偿

  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X(元/年)×误工期限(天)÷365(天)

  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护工参照本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工资标准;

  护理期限:1 护理至受害人恢复自理能力为止;2 因伤致残不能恢复的,护理期限结合受害人年龄、健康状况等确定合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交通费正式票据所载实际交通费用之和

  (包括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票据所载事项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吻合)

  住院伙食补助费1、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2、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此时住院伙食补助费还包括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

  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6(月)

  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伤残等级确定;因伤残未导致实际收入减少对残疾赔偿金作适当调整)

  受害人为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符合按照城镇居民索赔条件≤60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①X(元/年)×20(年)×伤残赔偿系数;

  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伤残赔偿系数②;

  ≥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5(年)×伤残赔偿系数;

  受害人为农村居民≤60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③X(元/年)×20(年)×伤残赔偿系数

  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伤残赔偿系数

  ≥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元/年)×5(年)×伤残赔偿系数

  死亡赔偿金

  (网友提供:内蒙古自治区对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不再区分城市、农村;统一按城镇标准计算)受害人为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符合按照城镇居民索赔条件)≤60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20(年)

  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

  ≥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5(年)

  受害人为农村居民≤60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元/年)×20(年)

  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

  ≥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元/年)×5(年)

  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被扶养人为城镇居民≤18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④X(元/年)×(18-实际年龄)÷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60周岁

  (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X0(元/年)×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X(元/年)×{20年-(实际年龄-60)}÷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X(元/年)×(年)5÷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被扶养人为农村居民≤18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⑤ X(元/年)×(18-实际年龄)÷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60周岁

  (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元/年)×20(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元/年)×{20年-(实际年龄-60)}÷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元/年)×5(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经济赔偿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伤残等级每增加一个级别,数额增加5000-8000元。

  财产损失根据估损清单及相应财产有效凭证主张(包括车辆维修、施救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经营车辆停运损失;非经营车辆替代支出的交通费等等)。

  二、表格中相关术语注释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即国民家庭全部现金收入中扣除所得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费等费用后剩余的用于安排家庭日常生活的那部分收入。

  2.伤残赔偿系数根据伤者伤残的严重程度将伤者残疾划分为十个等级,一级伤残的赔偿系数是百分之百,二级伤残的赔偿系数是百分之九十,以此类推。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各来源收入总和合扣除其经营性支出、税费支出所剩余的收入,计算公式是:农村居民纯收入=家庭总收入-家庭费用支出-税费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损失。

  4.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以城镇居民个人购买商品和劳务两方面支出作为重要权衡指标。

  5.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是指农村常驻家庭用于日常生活的全部开支,也即农民家庭实际生活消费支出,反应农民的消费水平。

  三、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法律依据

  1、医疗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

  2、误工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

  3、护理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

  4、交通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

  5、住院伙食补助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

  6、丧葬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

  7、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

  8、被扶养人生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

  9、精神损害抚慰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10条;

  10、财产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15条;

  11、残疾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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