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污染环境罪无罪辩护之——污染环境罪无罪辩护之——不知同伴去从事违法排放危险废物行为的,不构成污染环境罪

2019/09/01 12:18:22 查看1316次

  污染环境罪无罪辩护之——不知同伴去从事违法排放危险废物行为的,不构成污染环境罪

  【案情】2016年7月,游某驾驶一辆装有强废酸液体的大型罐车到某路口后,在穆某家吃完饭,拉着穆某、张某二人将罐车开至某停车院内,将罐车内的废酸液用软管排放到沟渠,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检测,罐车内的废酸液pH<1,属于危险废物,数量约10吨。

  【检察院指控】检察院认为,游某、穆某、张某三人非法排放危险废物,数量超过3吨,根据《刑法》第338条和《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项,游某等三人构成污染环境罪。

  【辩护】游某对检察院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穆某和张某称,其并不知道游某罐车内装的液体是废酸液,其也未参与非法排放行为,所有事情都是游某一人操作的,其二人不应构成犯罪。

  【法院认为】游某非法排放危险废物,其对检察院的指控供认不讳,构成污染环境罪。由于检察院不能证明穆某和张某在游某实施犯罪前有通谋,不能证实二人有参与非法排放的行为,因此游某和张某不构成污染环境罪。

  【法院判决】游某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穆某无罪;张某无罪。

  【点评】本案中,游某非法排放危险废物,且数量超过3吨,属于《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因此游某构成污染环境罪。但检察院不能证明穆某和张某二人主观上有伙同游某从事非法排放的故意,也不能证明有排放的事实,因此该二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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