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污染环境罪怎么判

2019/12/10 18:54:38 查看1168次

  根据《刑法》第338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条文规定了污染环境罪的行为是“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毒有害的物质,对象是“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造成的后果是“严重或者特别严重污染环境”,所承担的法律后果是最高7年的有期徒刑。

  对于“严重污染环境”的定义,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六)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八)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

  (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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