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污染环境罪辩护——收购并出售危险废物,不构成污染环境罪

2019/12/28 22:54:48 查看8106次

  【案号】(2019)粤0513刑初46号

  【摘要】当事人收购废旧电容(危险废物)后,未对废旧电容进行加工、处理,只是分拣后出售的,不属于“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构成污染环境罪。

  【案情】2017年,林某开设一废旧电容作坊,从他处收购废旧电容,经检测后将仍可以使用的电容分类出售。2018年10月,林某被当地派出所、环保局联合查处,现场查获废旧电容15.6吨。另,林某交代,此前已出售废旧电容约7吨。

  【检察院起诉】检察院起诉认为,林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达到3吨以上,构成污染环境罪。

  【法院认为】《危险废物名录》中明确规定废电路板(包括废电路板上附带的元器件、芯片、插件、贴脚等)为危险废物,因此废旧电容属于危险废物。林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法院判决】林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点评】笔者认为,法院判决林某构成污染环境罪值得商榷,因为林某收购并出售废旧电容的行为不属于“处置”行为,林某的行为不属于“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刑法》338条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1条第2款对‘严重污染环境’的解释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因此,非法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构成污染环境罪。

  上述规定中,污染环境罪的行为为“排放、倾倒、处置”,而“排放、倾倒”显然不适用于本案。因此,如何定义“处置”,或者说林某收购废旧电容并分拣出售的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处置”,决定了林某是否构成污染环境罪。

  《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第88条第6项规定:“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司法解释》第16条规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营利为目的,从危险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并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通过上述规定可知,“处置”指将物体的物理、化学、生物等特性或空间位置等进行改变,其中空间位置的改变专指进行环保填埋。

  本案中,林某从他处购买废旧电容,只是将仍可以使用的电容分拣后重新出售,并未对废旧电容进行任何物理、化学、生物等特性的改变,故林某的行为不属于“处置”行为。

  因此,林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司法解释》第1条第5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情形,林某不应构成污染环境罪。

  当然,林某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则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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