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污染环境罪无罪辩护之——乘客搭乘出租车去从事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出租车司机不构成污染环境罪

2019/09/01 12:19:17 查看1301次

  【摘要】乘客搭乘出租车去进行污染环境的行为,如果出租车司机既不知道乘客去从事该违法行为,也没有收取除车费之外的其他费用,则出租车司机不构成污染环境罪。

  【案情】2013年9月,高甲找到某废盐酸厂的主管人员高乙,告知其可以处理该厂的废盐酸。高乙明知高甲没有处理废酸液的资质,仍答应将废盐酸交给高甲处理。同时,高甲找到康甲,康甲称可以帮忙找油罐车和倾倒废酸液的地点。随后,高甲和康甲先后五次从高乙处拉走200余吨废酸液,并倾倒在河里。另外,康甲每次去盐酸厂乘坐的都是康乙的出租车,但康乙并不知道康甲所做的事情。康甲除了出租车费用外,未另行给康乙其他费用。

  【检察院起诉】检察院起诉认为,高甲、高乙、康甲和康乙四人,先后多次将废酸液未经处理进行倾倒,造成严重环境污染,该四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

  【法院认为】高甲、康甲将废酸液未经处理进行倾倒,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构成污染环境罪。高乙明知高甲、康甲二人没有处理废酸液的资质,仍将废酸液交予二人进行处理,导致严重的环境污染,亦构成污染环境罪。由于康乙并不知道康甲乘坐出租车是去从事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也未收取出租车费用之外的其他费用,因此康乙不构成污染环境罪。

  【法院判决】高甲、康甲、高乙构成污染环境罪,系共犯,分别判处该三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康乙无罪。

  【点评】我国《刑法》规定,严重污染环境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

  根据2013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应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本案判决于2015年,因此本案被告的量刑均在3年以下。2017年的《解释》对此进行了修订,新增第三条第(二)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应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应判处3-7年的有期徒刑。即,修订后的《解释》对危险废物的数量进行了划分:3-100吨的,按原来的“严重污染环境”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超过100吨的,按“后果特别严重”判处3-7年的有期徒刑,实际上加重了对污染环境罪的处罚。

  刑事处罚依据《解释》前后对比刑事处罚结论

  《刑法》第338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13年版《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338条……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3吨:不构成犯罪;

  ≥3吨:3年以下有期徒刑2017年修订的《解释》最高可判7年,加大了刑事处罚力度

  2017年版《解释》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338条……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第三条 实施刑法第338条……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3吨:不构成犯罪;

  3-100吨:3年以下有期徒刑;

  ≥100吨:3-7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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