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污染环境罪无罪辩护之——当事人不知收集废水的管道破裂而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应构成污染环境罪

2019/09/01 12:20:02 查看1327次

  污染环境罪无罪辩护之——当事人不知收集废水的管道破裂而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应构成污染环境罪

  【案号】(2015)栾刑初字第95号

  【案情】达仁公司生产氧化铬绿,其厂房顶部建有雨水收集管道,用于下雨时将含有氧化铬绿的粉尘进行收集,然后流至公司修建的雨水收集池,将雨水中的氧化铬绿进行沉淀。格甲、格乙分别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经理。2014年10月,当地环保局对该厂检查时,发现该厂收集雨水的管道破裂,雨水流至公司周边的土坑内。经取样检测,土坑内总铬含量为24.2mg/L(总铬排放标准值为1.6mg/L),严重超过国家标准。

  【检察院指控】检察院认为,格甲、格乙故意毁坏雨水收集管道,导致含有氧化铬绿的雨水外排,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构成污染环境罪。

  【律师辩护】辩护律师认为,案涉管道的破裂并非二人所为,其二人并不知道管道破裂,二人并无污染环境的故意,因此不应认定为污染环境罪。

  【法院认为】案涉公司的雨水收集管道是应当地环保局的要求所建设,并非格甲、格乙用于偷排污水。现场检查时的照片显示,管道破损处有覆盖物,周边植被未被破坏,检察院不能证明案涉管道的破裂是格甲、格乙所为,故格甲、格乙不构成污染环境罪。

  【法院判决】格甲无罪;格乙无罪。

  【点评】本案中,含有氧化铬绿的雨水外排的原因是管道破裂。因此,欲认定格甲、格乙构成污染环境罪,需证明管道的破裂系二人所为。而本案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该情形,因此不能认定格甲、格乙构成污染环境罪。当然,本案环境的污染是由达仁公司造成的,可以要求其对污染承担修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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