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你还这么认为吗——《婚姻法》常见误区释义(一)

2019/09/17 13:01:24 查看1024097次 来源:杨吕吕律师

  婚姻关系作为人类社会基础社会关系之一,其成立与解除均为“要式行为”,“新”《婚姻法》颁布距今虽已有30余年,但个别人或群体对婚姻关系尚存在众多误区,小编本期酌著,《婚姻法》常见误区释义(一)!

  误区之 分居满六个月或两年自动离婚

  如开篇所述,婚姻关系的成立与解除均为“要式行为”,其需要满足法定的条件或程序才能使得婚姻关系成立或解除,不存在婚姻关系自动解除这么一说,“分居满六个月或两年自动离婚”系对《婚姻法》第32条的误解所致,《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需注意的是,为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性,防止男女双方缺乏理性而草率的解除婚姻关系,我国《婚姻法》就解除夫妻采取了谨慎的态度,以“夫妻感情却已破裂”为判决解除夫妻关系的必要前提,如不因“夫妻感情却已破裂”(感情不和)导致夫妻分居达到两年以上,人民法院一般不会支持离婚的诉讼请求!

  误区之 这么多年,孩子都有了,就是夫妻

  常在日常咨询中遇到一类当事人如是说:“我们虽然没有结婚证,但孩子都八九岁了,当然是夫妻啊!”。这一论据不全无道理,但应视具体情况!

  狭义上讲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是为“事实婚姻”,以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为界,男女双方于1994年2月1日前已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即: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2、双方自愿结婚;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以夫妻名义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当事各方可主张婚姻关系基础之上的权利。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为同居关系,不再认定为事实婚姻(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当事各方诉请离婚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场景之 个人财产婚后都会变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婚姻法》就夫妻财产,采用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泾渭分明,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而当然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已失效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曾表述“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婚后都会变夫妻共同财产”的论据似乎成立,根据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之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而当然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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