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你还这么认为吗——《婚姻法》常见误区释义(二)

2019/09/17 13:04:13 查看991次 来源:杨吕吕律师

  继上期《婚姻法》常见误区释义(一)后,此次推出续集,《婚姻法》常见误区释义(二)!

  误区之 协议假离婚,“我不用承担债务”

  比起夫妻共同债务,可能更为多数人所知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往往都想多分财产,而对于债务则避之不谈,个人家庭负债严重或基于侥幸、耍赖心理迷信以一纸协议约定债务全部或大部分由一方承担,而财产归另一方所有的形式假离婚,企图逃避债务,达到“辛苦我一人,幸福全家人”的“赖账”目的,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即使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已明确债务全部或大部分由一方承担,无论是假离婚以逃避债务或夫妻感情却已破裂的真离婚债权人仍然可以以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双方应予偿还。因此,协议假离婚,“我不用承担债务”只是幻想。

  误区之 拜天地,入洞房,就是夫妻

  谈及婚姻关系的建立,我国古时循“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俗话常说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便在其中,循礼便“成婚”。

  传统婚姻关系的建立注重仪式,自我国首部《婚姻法》颁布起便确立了登记主义原则,未按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不予保护,由于建国初期生产力落后、国民法治观念不强、仪式婚俗深入人心,人们仍普遍奉行“‘礼成’便‘成婚’”,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尚在少数,基于现实需要,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予以婚姻关系同等的保护,但自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后便对仅循“礼”而未按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关系不以婚姻关系予以保护,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1994年2月1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拜天地、入洞房且长期以夫妻名义生活的可按事实婚姻关系处理,但1994年2月1日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拜天地、摆酒席、入洞房仅具有单纯意义上的仪式意义,不成立婚姻关系,仅做同居关系处理。

  误区之 过错方,净身出户

  所谓“净身出户”戏指离婚时一方放弃或要求另一方放弃一切钱财,只带走自己的身体的论调或状态,日常生活中经常可以听到夫妻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时一方或双方 “你什么都没有做,没有什么财产是你的,孩子归你(我),我(你)净身出户”的语调,日常咨询过程中亦曾被问到“他(她)背着我在外找小三,我要他(她)净身出户”等类似的问题,过错方真的可以净身出户吗?如果双方协议过错方自愿放弃的当然可以,但只是单方诉请则应视情况而言。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等规定,离婚财产分割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为原则,仅在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能出现不分即所谓“净身出户”的情形,在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况下,另一方才有权以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为由请求另一方补偿。因此,过错方,净身出户的论调不一定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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