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2019/12/11 16:59:41 查看1248次 来源:杨晓敏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那么住房公积金是属于夫或妻一方的财产?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破产安置补偿费。

  因此,根据婚姻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公积金问题时,应该严格区分住房公积金的取得时间。离婚时分割的只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而不是一方或双方所有的全部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

  在具体处理时,需根据住房公积金的特殊性,从实际出发,合理分割。鉴于住房公积金的特殊性,离婚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法定情形。因此,一般情况下,如果双方都有住房公积金,通过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公积金账户所剩余的资金总额,然后用折抵的方法,由金额高的一方给予金额较低的一方差价补偿,使双方所得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公积金金额对等。如果仅一方拥有住房公积金,那么就由拥有公积金的一方以折价款的方式向另一方进行现金补偿或用其他财产折价补偿。金额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公积金账户所剩余的资金总额的一半。

  律师友情提醒,在离婚前非公积金所有人要充分核实公积金所有人的账户信息,或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相关证据,以避免遗漏对住房公积金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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