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满两年就自动离婚了吗?

2019/12/13 10:50:28 查看1288次 来源:杨晓敏律师

  经常有当事人咨询,我和我丈夫/妻子分居两年了,我们是不是自分居满两年后离婚了呢?或者有当事人问,我已经跟他分居两年了,法院是不是就会判我们离婚呢?

  一、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只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就是双方协商一致,对离婚、共同财产和子女的抚养权处理都没有异议,双方一起到民政局去办理离婚手续,签署离婚协议,拿到离婚证,这样双方的婚姻关系解除。诉讼离婚就是一方要求离婚,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对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权处理无法达成一致的。一方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离婚的。

  二、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男女一方提出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也就是说“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可以作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且无修复可能”的一种事实依据,从而要求法庭判决双方离婚。在具体适用上,还得注意以分居满两年作为离婚理由的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那些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分居的不算;二是分居是连续的,也就是两年内夫妻双方没有同居情况,那些闹矛盾似的断断续续的分居不算。

  三、如果一方失踪,无论是因意外失踪还是“自动”失踪的,无法与己方办理离婚证的,是不是就可以自动离婚呢?这也不能够视为婚姻关系的自动解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因此,经公告送达查找确无下落,期间已满两年的,人民法院可判决准予离婚。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因此对于下落不明人,可先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或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诉讼。由人民法院做出宣告失踪的判决后,再向法院起诉离婚。

  四、在我国法律认定中,有一种自动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那就是当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处于丧偶状态时,在世的一方不用提起离婚诉讼,也无法办理离婚证,婚姻关系自配偶死亡时就自动解除,去世一方的死亡证明就是在世一方的无配偶证明。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