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期满后自动顺延,未签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2020/01/01 11:13:14 查看1142次 来源:张春桥律师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5年5月10日入职广州某公司,签订一年期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王某月工资为5000元。2016年5月10日合同到期后再续签了一年期书面劳动合同,其中劳动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约定:“合同期满一个月内,双方没有续签新的聘任合同,则视为本合同自动顺延”。第二次合同期满后,王某并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继续在该公司上班。2018年4月9日,王某与所在的广州某公司发生争议,双方不能进行达成和解协议,进而王某从公司离职。后王某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其中仲裁请求之一就是支付2017年5月10日至2018年4月9日期间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仲裁裁决结果】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根据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的约定,如双方没有续签新的聘用合同,视为本合同自动顺延。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根据该约定,原劳动合同于2017年5月9日到期后,虽然被申请人没有与申请人续签,但合同期限已经自动顺延,双方在2017年5月10日至2018年4月9日期间的劳动权利义务继续按原劳动合同履行,并非无劳动合同状态。因此,对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7年5月10日至2018年4月9日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差额的仲裁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虽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用人单位未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看完上述两个法条之后,你是否觉得按上面规定是需要支付王某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呢。然而,并非如何,对于案例中的双倍工资差额在实践中并没有一致的答案,争议相对大。

  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解答》(2010年)第八条规定,明确劳动合同约定期满后自动顺延,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可视为合同已续签,劳动合同生效,故用人单位广州某公司无需支付王某双倍工资差额。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