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酌定不起诉的6个无罪辩点

2020/01/13 14:28:30 查看1300次 来源:张春桥律师

  【关键词】 无罪、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全额补缴税款、犯罪情节轻微

  我国《刑法》第205条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18年公布的《最高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近年来,新闻报道的虚开案件愈演愈烈,有不少企业家及企业财务人员身陷虚开案。笔者通过中国检察网进行搜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酌定不起诉决定书,经过对这些不起诉决定书的归纳和整理,提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的6个无罪辩点,以供参考。如有不当之处,望请指正。

  1.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锡山检诉刑不诉〔2019〕42号)

  无罪辩点1:自首、自愿认罪认罚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无锡市**服装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无锡市**服装有限公司不起诉。

  2.广汉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广检二部刑不诉〔2019〕2号)

  无罪辩点2:全额补缴税款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 广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补缴了全部税款,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3.丹阳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丹检诉刑不诉〔2020〕2号)

  无罪辩点3: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积极补缴税款及滞纳金,避免国家税款流失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积极补缴税款及滞纳金,避免国家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4.舟山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舟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

  无罪辩点4:经社会调查风险评估,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平时在社区表现较好,有帮教条件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5.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杭萧检四部刑不诉〔2019〕12号)

  无罪辩点5:案发前补缴上述税费和滞纳金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偶犯、补缴税费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6.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辽文检公诉刑不诉〔2019〕15号)

  无罪辩点6:虚开税额刚达到入罪标准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二人虚开税额刚达到入罪标准,富某某已将虚开的税额及相关费用补缴给税务机关,并且二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在审查起诉阶段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悔罪,没有前科,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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