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民纪要+案例学习体会(一):认缴出资能否加速到期?

2020/03/28 15:38:23 查看1498次 来源:张春桥律师

  编者按:所谓加速到期,就是指原本未届缴纳期限的注册资本,在发生法律规定的某些特定情形下,可以突破公司章程之规定,其股东应当提前就认缴注册资本部分进行实缴。

  自2014年《公司法》将实缴资本制变更为认缴资本制后,设立公司门槛很低,所有人均可以零成本成为公司的股东。只要在公司章程中约定的认缴期届满之日缴纳即可,这种制度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然而对公司债权人而言却并非是好事。因此,在很多时候公司债权人能否要求债务人公司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成为债权人获得债务清偿的救命稻草。

  而此次会议纪要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问题原则上不支持,但是例外性规定了两种情形支持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其一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其二是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下面将通过案例裁判要旨的形式对会议纪要的观点进行分析了解。

  一、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认缴出资时间尚未到期时,股东享有出资的“期限利益”

  1. 曾雷与甘肃华慧能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冯亮、冯大坤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终230号】

  裁判要旨:股东享有出资的“期限利益”,公司债权人在与公司进行交易时有机会在审查公司股东出资时间等信用信息的基础上综合考察是否与公司进行交易,债权人决定交易即应受股东出资时间的约束。

  2. 朱某来、杭州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2017)浙0104执异4号】

  裁判要旨:该案中三出资人未缴纳的出资并未到期,亦无法定的加速到期情形,不能认定属于司法解释中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申请执行人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二、特定情形下支持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1.林某与颜某、白某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鲁1091民初876号】

  裁判要旨: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某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债权人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海正贤装饰有限公司与戴智晨、顾雷雷等一案【(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3632号】

  裁判要旨:三被告为了避免败诉的风险,免除其本应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利用新公司法修改的契机,恶意延长出资缴纳的期限,以期进一步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显然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应得到支持。三被告恶意形成股东会决议延长第二期出资缴纳期限的行为,对原告应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三被告未按期缴纳出资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三被告欲通过延长第二期出资缴纳期限的手段,进一步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使其债权不能得到清偿,显然有违公平原则,故三被告恶意延长出资期限的行为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三、根据上述规则,在股东注册资本加速到期案件中,应当严格把握以下裁判规则

  1. 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不能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股东出资可以加速到期的例外情形

  一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二是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法律链接】

  1.《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2.《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3.《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4.《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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