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告:公司还在用股东个人账户收付款吗?

2020/01/05 12:13:24 查看1212次 来源:陈磊律师

  在办案过程中,服务过很多公司,也将很多公司作为对手,在这么多年来,发现过诸多公司经营管理存在的问题,很多公司负责人并不在意,最终导致了公司和自己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其中财务管理是很多中小企业都普遍存在的问题。

  公司财务管理是公司经营非常重要的一环,绝不能掉以轻心,其中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其他股东以个人账户来收取公司经营收益,支出同样也采取这种方式,导致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

  法条:

  《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当公司出现人格混同、滥用股东有限责任及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等情形,就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所谓人格混同包括财产混同、人事混同、业务混同,场所混同,而其中认定财产混同一般就是指公司财产与公司股东的个人财产无法分离,无法确认什么是公司财产,什么是个人财产,在这种情况下,该股东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提醒:

  不管是什么类型的企业,不管是大企业还是小微企业,一定要记住,制定完善的财务制度,收支全部以公司账户来处理,不要用公司股东个人账户来进行收支,否则将会带来非常严重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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