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环致小肠穿孔,医院装作不知道还推诿,造成一级伤残

2020/02/05 15:42:56 查看1112次 来源:林楚伟律师

  案情介绍

  原告任某欲节育至被告某中医院就诊,查有子宫粘连,被告于2018年3月27日为任某行宫腔镜下宫腔粘连分离术、宫腔镜探查术+上环术。术后任某出现腹痛,4月4日于该院复查超声示“宫腔内似可见节育回声”,并提示节育环位置不准确,但被告医生告知任某节育环正常。其后任某月经一直未来潮,并反复腹痛,4月28日再次于被告处检查,发现节育环早已异位,已位于宫腔外。任某腹痛逐渐加重,遂就诊于某医大一院,某医大一院建议手术治疗。任某再找被告要求手术治疗,被告表示建议其转上一级医院,任某遂于2018年5月13日入住某医大二院,5月15日在全麻下行宫腔镜检查术+腹腔镜下移位节育环取出术,术中还发现有小肠穿孔,并行小肠修补术,术后于2018年5月24日出院。

  原告任某认为被告存在明显过错,要求赔偿,双方协商无果,任某遂诉至本院。且看审判详情。

  患者观点

  原告已行司法鉴定,鉴定报告指出被告行宫腔粘连分离术、放置宫内节育环不当,导致小肠穿孔、节育环移至子宫外,复查过程中存在漏诊,未及时发现节育环移位,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以上事实及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现诉讼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医方观点

  原告既往有剖宫产手术史,子宫存在疤痕,小肠穿孔不能排除与子宫疤痕有关,同时原告自行进行司法鉴定,未与被告共同申请鉴定,其鉴定结论不符合客观事实,应当重新进行司法鉴定,鉴定如下事项:1、被告对任某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如存在过错,与任某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是多少;2、任某是否构成伤残;3、误工期限、护理期限各是多少,是否需要营养。依据鉴定结论由法院作出裁决。

  双方对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异议明显,于是申请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

  某中医院在为被鉴定人任某的子宫粘连的治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被鉴定人任某的宫内节育器异位及小肠穿孔的不良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某中医院的过错行为与被鉴定人任某宫内节育器异位之间的参与度为主要责任。宫内节育器异位与被鉴定人任某小肠穿孔之间的参与度为完全责任,不能认定小肠穿孔与子宫瘢痕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

  法院观点

  在任某提起本案诉讼之前,其自行进行了司法鉴定,庭审中某中医院认为,因原告的司法鉴定是自行委托,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要求对鉴定结论重新鉴定。经本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于2018年11月7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委托,原、被告共同选择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该鉴定意见应予采信。结合鉴定意见、原告就医治疗的情况以及康复状况,酌定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依据原告自行鉴定意见、原告的损害后果以及被告的过错程度,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保护5000元。2019年4月16日法院判决,被告某中医院赔偿原告任某经济损失共计105969.75元。

  笔者提醒

  1.原告术后被告未发现节育环移位至宫腔外吗?

  一般来说妇科医生根据B超结论可判断节育环位置及是否准确,任某术后B超已提示节育环位置有异常,但妇科医生心存侥幸心理,未曾意识到手术已致小肠穿孔,存在一定的不负责任态度。

  2.单方面进行司法鉴定无法律效力?

  大部分司法鉴定机构不受理单方面委托,只接受行政机构、医调委、法院委托,而且单方面申请的鉴定另一方均会有异议,法院一般均不予采纳,所以遭遇医疗纠纷时建议请专业医疗纠纷律师代理,避免不必要的鉴定,浪费时间、精力、物力。

  3.医院如何避免上述情形发生?

  本案医院不负责任的态度可能是患者锲而不舍要维权的原因之一,术后复查B超有异常心存侥幸,患者要求手术修复又推诿,如医院术后复查发现有异常,积极予其处理,既减少患者痛苦,又不至被诉至法院,经济损失也不致这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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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林楚伟,湖南见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医学博士,副主任医师,从医10年,专业代理医疗纠纷,医疗机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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