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民诉法亮点

2017/01/19 15:08:39 查看9612次 来源:聂喜保律师

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亮点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实施,与修改前相比,有二十大亮点。

1. 管辖权有争议的案件,当事人提出诉讼后,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注意“并”字);

2.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法定回避权);

3. 环境污染、众多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诉讼(公益诉讼规定)

4. 证据种类增加电子数据类,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更科学);

5. 当事人逾期举证,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或者理由不充分,法官可根据不同情形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法官自由裁量,避免不采信证据造成的事实认定错误);

6.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及误工费损失,由败诉方承担(鼓励证人出庭作证,增加败诉方成本);

7.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要求鉴定人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拒不出庭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支付鉴定费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鉴定人法定义务,该规定还不够,还应当规定赔偿 损失);

8. 当事人可申请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做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门问题提出意见(费用谁负担,不出庭怎么办,应有相应规定);

9. 当事人可申请诉前证据保全,保全后三十日不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扩大诉前证据保全范围);

10. 当事人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占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诉讼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虚假诉讼处理);

11. 妨碍民事诉讼的罚款,个人10万元以下,单位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处罚力度加大);

12. 公民有权查阅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公开、透明度增强);

13. 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14. 基层法院审理小额财产纠纷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小额诉讼特别规定);

15.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用裁定(更规范);

16.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等法律,向担保财产地或者担保物登记地基层法院提出。法院受理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的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担保物权实现更规范);

17. 当事人申请再审,由中级法院以上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都是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修改前为两年);

18.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普通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19. 申请执行人因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20.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四)裁定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和撤销仲裁裁决书的情形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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