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融法院最新案例:新三板市场应同样适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之规定

2020/03/31 10:41:50 查看1299次 来源:董劼律师

  近日,上海金融法院审结了首例涉新三板市场的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原告上海德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德骏资管”)以为挂牌公司山东新绿提供审计及证券承销的专业中介服务机构为被告,请求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兴华所”)、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中兴财所”)、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认定:新三板市场属于证券市场,适用关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司法解释。

  案例分享

  基本案情

  2015年8月,德骏资管与山东新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新绿”)签署《投资协议》,约定以基金向山东新绿投资630余万元,100万元计入山东新绿的注册资本,其余计入资本公积。

  2015年11月,经兴华所提供审计服务、海通证券出具《推荐报告》,山东新绿获新三板市场挂牌许可。2016年6月,山东新绿更换中兴财所为其提供审计服务。

  2016年10月,山东新绿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19年6月,证监会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55号)。证监会认定,山东新绿在股份公开挂牌转让申报文件、2015年年度报告及2016年临时报告中均有计划、有组织地编造了重大虚假内容,数额巨大,存在严重的虚假记载行为。

  2018年4月18日,德骏资管卖出山东新绿股票,投资回款仅18.54万元。后德骏资管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兴华所、中兴财所和海通证券连带赔偿投资损失617.53万元。

  争议焦点与裁判观点

  关于新三板市场是否适用《若干规定》

  《若干规定》出台后,解决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类案件的各项基础性问题,如:案件的受理与管辖、虚假陈述的认定与免责、共同侵权责任等,可以说,自此,上市公司投资者开启了“维权有门”之路,近年来大量的获赔案例也证实了这一点。但此前的虚假陈述维权案例均发生在A股市场、B股市场,及个别的债券二级市场。该司法解释对于新三板市场是否同样适用呢?

  ▲《若干规定》

  按照过往的裁判观点,涉及新三板市场上发行股票引发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适用一般侵权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的举证是非常困难的。因为在此类案件中,从实施虚假陈述行为到投资者受损,往往时间较长,且公开市场中也存在系统风险等许多介入性因素,故即使投资者证明了其在此期间内遭受了损失,也难以证明该投资损失由行为人的虚假陈述造成,即二者间存在确定的因果关系,最终导致索赔主张落空。

  因此,判断新三板市场是否属于《若干规定》所称证券市场非常关键。根据《若干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证券市场,是指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发行市场,通过证券交易所报价系统进行证券交易的市场,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以及国家批准设立的其他证券市场。”本案中,不同于以往的回避性态度,法院直接在判决中明确:新三板市场属于“国家批准设立的其他证券市场”,新三板市场流动性与主板市场虽存在差异,但不能因此否定其系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之属性,因此新三板市场发生的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可适用《若干规定》。

  认定新三板市场适用《若干规定》解决了投资者对于损失因果关系举证证明的重担——“推定信赖”原则首先确定虚假陈述与投资损失间有因果关系,无需投资者证明;而虚假陈述行为人想要免责,只能提出反证排除该因果关系的存在。

  关于案件管辖

  如前所述,在肯定新三板市场属于证券市场的前提下,新三板市场虚假陈述案的管辖问题自然迎刃而解,直接适用《若干规定》即可。但在本案判决确定该裁判观点之前,上海金融法院、上海市高院就本案管辖权问题经过了两级审查,谨慎地阐述了上海金融法院有管辖权的理由,同样非常具有参考意义。

  首先,该类案件的管辖尚无特殊规定,故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侵权纠纷的规定,可由被告之一海通证券的住所地确定本案的地域管辖。其次,本案属于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证券纠纷案件,因此,本案的级别管辖为中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 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投资人对多个被告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按下列原则确定管辖:

  (一)由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有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二)对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以外的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仅以自然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第一条 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

  (一)证券、期货交易、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典当等纠纷;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首先,新三板市场属于证券市场,因此,新三板市场发生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其次,山东新绿的虚假记载行为的确也构成诱多型虚假陈述。但是,因德骏资管的投资行为早于山东新绿新三板挂牌时间,故其投资损失与山东新绿挂牌时及挂牌后实施的虚假陈述行为间没有因果关系。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德骏资管全部诉讼请求。

  结语

  对于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虽然经过了较长时间的司法实践,但许多问题仍处于不断摸索的状态,关于新三板市场虚假陈述问题的完全空白就能说明这一点。因此,上海金融法院的这一全国首例判决极具指导意义。然而,我们也应当意识到,单一地方判例的影响毕竟有限。设立了信息披露专章的新《证券法》已于3月1日正式生效,但如何将其中的信息披露要求落到实处,仍有待实施细则、司法解释等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予以回应。

  董劼律师

  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上海市律师协会金融工具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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