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主动调整理财产品风险描述,交通银行何出此举?

2020/05/21 15:19:54 查看1039次 来源:董劼律师

  5月12日,交通银行在官网发布通告,根据《资管新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金融监管新规定的要求,将针对个人产品的风险等级名称及表述个人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表述进行调整。据律师整理,这次调整主要是减少银行对保本、风险可控的承诺,增加对风险、收益波动的提示。

  交通银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表述调整对照表

  律师认为,交行此次调整,用词更审慎,对风险的描述客观上更能引起消费者警示,短期内可能会对理财产品的销售业务有负面影响,但长远来看,绝对是明智之举。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九民纪要》引起了资管行业的广泛关注。为坚持贯彻“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最高院明确,各级法院在审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时,对未尽到适当性义务的卖方机构(包括发行方与销售方),可以判令其向金融消费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司法裁判是社会纠纷最后的解决场,司法裁判规则对经济活动的指引作用一定程度上是强于监管文件的。

  实践中,银行通道业务存在不少乱象。如果按照《九民纪要》确立的裁判规则,在与金融消费者的诉讼过程中,银行一定会因此付出真金白银的代价。

  除此之外,近期金融市场动荡,发生了“原油宝”这种极端事件,而原油宝被市场诟病最多的就是中国银行在销售该产品时是否尽到了适当性义务,此前中国银行也主动地拿出了赔偿和解方案。这一事件引发的强烈社会反响给中行以外的其他银行敲响了警钟。

  此次交通银行率先对银行业饱受诟病的风险等级表述作出调整,调整后的版本阅读起来会感受到收益更加保守、风险更大,可能会影响一部分消费者作出消费决策。但长远来看,此举不仅能降低交行后续在金融消费者适当性义务纠纷中败诉赔偿的风险,随着消费者风险防范和理性投资意识的增强,反而还可能吸引优质客户主动选择交行产品。

  当然,银行要真正将适当性义务和告知说明义务落到实处,书面调整产品风险等级表述只是万里长征第一步,培训业务人员切实将产品风险等级所对应的风险告知给客户才是重中之重。毕竟,销售理财产品,客户信赖必不可少。

  董劼律师

  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上海市律师协会金融工具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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