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丰巢快递柜超12小时将收费,是否合法?

2020/05/21 15:19:07 查看1273次 来源:董劼律师

  “快递柜的投放和收费涉及到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收件人、快递企业、快递柜企业。快递企业不取得收件人同意放入柜中,违反了货物运输合同,侵害收件人权利。快递柜向收件人收费欠缺法律依据。但业主委员会在针对快递柜收费维权时也要注意与快递柜企业签订的经营合同,避免违约风险。针对快递柜收费标准,消费者也可以通过邮政管理局、物价局协调。”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董劼认为。

  一、关于快递是否有权将客户快递放入智能快递柜?

  根据国务院《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快递从法律性质上来说属于货物运输合同,快递公司作为承运方应当按照约定将托运物品投送给特定收件地点和收件人。此前许多住宅小区的快件大多默认由快递柜代收,不符合契约精神,也忽略了收件人的权利。只有在征得收件人同意的前提下,才可以改变投递的地址。如果快递柜要采用收费保管的方式,应当更加严格履行该条的规定,放入快递柜必须经收件人同意。若没有提前告知并取得同意,快递柜产生的费用应该由快递企业来承担。

  二、关于快递柜能否收费?

  根据交通部《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合理设置快件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内不得向收件人收费。

  根据该条规定,设置合理免费保管期限是必须的,只有在超过这一保管期限的前提下,才可进行收费。且笔者认为上述条款中规定的“向收件人收费”是因为只有收件人是取件人,因此只有向收件人收费是现实的。最终这一保管费用该由谁来承担,还是取决于快递企业是否事先告知并取得收件人的同意。

  三、关于如何确定收费标准?

  根据《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智能快件箱被鼓励纳入了各地公共服务设施相关规划和便民服务、民生工程等项目,因此,在确定收费标准时,一方面不能过于强调其经营功能,费用收取过高;另一方面,企业应尽可能地听取消费者意见,可通过所在地邮政管理局组织消费者沟通协商。消费者也可通过消费者协会、邮政管理局、物价局等提反馈意见。

  四、关于协调收费方式,业主委员会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根据国务院《快递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签订合同、设置快件收寄投递专门场所等方式,为开展快递服务提供必要的便利。上海地区的快递柜一般都是设置在小区里面的公共区域。小区的公共区域归全体业主所有,在小区公共区域设置智能快件柜实际上属于利用公共区域开展经营性活动。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可就此与快递柜企业协商收费方式,因快递柜企业设置快递柜所产生的收益属于小区公共收益,最终归属于小区全体业主所有。

  若业委会已经与快递柜企业签订过经营合同且在合同有效期之内,因快递柜收费问题对快递柜采取断电或强制搬离等措施的,有违约之虞。建议业委会组织业主合法维权。

  董劼律师

  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上海市律师协会金融工具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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