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美药业(600518)行政处罚落定,股民及债民可正式提起索赔

2020/05/21 15:22:24 查看1230次 来源:董劼律师

  据证监会发布消息,近日,证监会已依法对康美药业巨额造假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虽然新《证券法》规定的罚金上限已从60万飙升到了1000万,但对于康美药业,证监会仍采取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仅顶格罚款60万元。同时,针对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康美药业进行的违法审计行为,证监会仍在继续调查审理中,一旦查实,中介机构将与康美药业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康美药业巨额财务造假被证监会行政处罚

  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康美药业存在如下违法事实:第一,2016年至2018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约291.28亿元,多计利息收入约5.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约41.01亿元;第二,2016年至2018年上半年,累计虚增货币资金约886.81亿元;第三,2018年年报合计调增资产总额约36.05亿元;第四,2016年至2018年,未按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累计占用公司116.19亿元资金的情况。

  据此,康美药业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被处以60万元顶格罚款;实际控制人马兴田、许冬瑾、时任董秘邱锡伟被给予警告,并分别被处以顶格罚款;同时,证监会认为,马兴田、许冬瑾、邱锡伟在康美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居于核心地位,直接组织、策划、领导并实施了涉案违法行为,是最主要的决策者、实施者,其行为直接导致康美药业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情节特别严重,因此对其采取了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除此之外,针对康美药业及相关人员涉嫌的犯罪行为,证监会也已移送至司法机关侦查。

  ST康美(600518)投资者索赔条件

  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的基石,也是证券发行人的法定义务。违反该法定义务的,除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外,还需向受损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康美药业涉嫌实施财务报告存在重大虚假陈述的违法行为,除康美药业(600518)股票投资者之外,15康美债(122354)、18康美01(143730)、18康美04(143842)等债券投资者也可提起索赔,要求康美药业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此前协鑫集成虚假陈述案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11超日债债券投资者的赔偿请求。

  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董劼律师认为,根据《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康美药业投资者索赔条件如下:

  在2017年4月20日至2018年12月29日之间买入ST康美(600518)股票或债券,并在2018年12月29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ST康美(600518)股票或债券。

  董劼律师团队正在征集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发起索赔。

  团队为投资者提供风险代理收费模式,投资者仅需在线完成委托。我们承诺,在投资者获赔前,律师将不会收取任何费用。符合上述索赔条件的投资者请与董劼律师联系,以获取更加详细的维权信息。

董劼律师办理的投资者维权案件

  董劼律师

  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上海市律师协会金融工具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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