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 · 说丨浅谈诉讼中夫妻股权分割

2020/05/13 09:52:10 查看1242次 来源:朱利明律师

  浅谈诉讼中夫妻股权分割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夫妻离婚时涉及的财产关系越加复杂。尤其是企业家,离婚时面临的不仅仅是房产、车辆等常见财产的分割,还涉及公司股权是否要分割及如何分割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善,会对公司的正常运转造成较大影响,甚至可能导致公司陷入治理僵局。笔者对夫妻共有的不同类型股权,在离婚时如何分割进行了整体的梳理。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

  有限责任公司的存在形式最为普遍,而有限责任公司的夫妻股权分割也要分为两种情形。

  1、夫妻二人公司

  完全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立的有限公司,夫妻两人持有公司股权,有的意见认为夫妻在工商登记时所持有的比例应视为财产约定,以各自持有的比例进行分割。但笔者认为,工商登记不能当然作为财产所有权份额的依据,更不等同于财产约定。如果有证据证明夫妻当初在工商登记的股权比例只是为设立公司而做的表面文章,而其真实意思还是夫妻各半持有公司的股份,那么就应按夫妻真实的意思表示去处理。

  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夫妻公司”的股权分割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与《公司法》的规定紧密衔接,审判时根据不同情形,法官会作出不同的处理:

  (1)离婚后夫妻双方都有经营能力,并且也都愿意继续共同经营的,可根据《婚姻法》有关处理夫妻财产的规定,直接分割双方的股权比例。

  (2)夫妻双方都要求解散清算公司,则可以在清算后对公司剩余财产按照《婚姻法》有关规定进行分割。

  (3)夫妻一方要求保留公司,另一方要求退出公司并获得相应补偿的,可以考虑通过将股权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方法来解决,既能使退出一方的补偿获得实现,又能使公司继续存续下去等。

  夫妻一人公司情形下的共同股权亦可参照上述规则处理。

  2、涉及第三人的有限公司

  如果夫妻两人都是股东,另外还有第三个股东,那么夫妻直接股权的分割或者转让时不需要经过第三人的同意。如果是夫妻一方持有公司股权的,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情形的不同一般采用以下方式处理:

  (1)股东配偶在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它所有股东明确表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下,可成为股东并按约定比例享有股权。

  (2)如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并且就股权转让价格达成一致的,可以对转让价款进行分割。

  (3)如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未就股权转让价款达成一致的,视为其同意转让。

  (4)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如其它股东:

  第一,不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则该股东配偶成为股东,按约定比例享有股权。

  第二,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对转让价款进行分割。

  当然,实务中,也可通过公司章程约定其他股权分割流程。

  二、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分割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与他人共同设立合伙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也比较普遍,在合伙企业当中往往只有夫妻一方是合伙人,如夫妻离婚,势必要对夫妻一方在合伙企业当中的财产份额进行处理。具体如何处理,既关系到非合伙人夫妻一方的利益,也关系到合伙企业的经营。不过,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七条已经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对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配偶取得合伙人地位。

  三、个人独资企业财产分割

  我们再来看看个人独资企业。

  假设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婚前投资设立的这家独资企业,该独资企业财产应为投资人的婚前财产,不可以分割。不过依据《婚姻法》17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产经营所得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虽不能对独资企业本身财产进行分割,但可以分割生产经营赚的钱。

  假设上述企业是结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设立,则不仅经营所得赚的钱属于共同财产,同时该独资企业也是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具体分割办法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来处理,简单说一方要企业的,补偿另一方,双方都要求的,竞价取得,如果双方都不要企业的,则按照法律规定走解散清算程序。

  四、股份公司及上市公司股权、期权等财产分割

  1、普通股票

  与一般财产无异,夫妻可协议将股票归一方所有而给予另一方股票价值一半的补偿,或者双方均分共享,如果双方都不想持股则分割抛售后的价款。

  2、期权

  首先看离婚时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是否成就,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成就并且实际行权的,就婚后取得的这部分行权收益视作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性收益,可以分割。如果在婚后行权条件成就但是股票期权的持有人怠于行权或者故意等到离婚后才行权,对这部分在离婚前已经可以行权、且行权日价值可以锁定的股票价值,法院仍然支持可以直接分割。

  如果离婚时,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尚未成就的,法院一般采取回避的方式,通常不会做任何分割或者处理,而是告知当事人行权之后再进行分割。

  3、权利负担股的分割

  公司在融资过程中,经常会使用股权质押、股东个人连带担保的方式进行交易。因此,在股权分割之时,如果涉及股东一方的个人连带担保债务、股权之上的质押权时,根据我国《担保法》第78条第2款的规定“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此部分股票一般维持原状,并给予没有持股或少持股方以相应的折价补偿。

  律 · 说

  以上所讲到的分割方式看似纷繁复杂,但不论是哪种形式的“股权”分割,遵循的原则都是一致的,即第一步先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下形成的共同股权,而后对股权进行分割。兼顾《婚姻法》和《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衔接。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