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说|劳动合同中实签、补签、倒签的实务操作

2020/06/22 11:08:55 查看1141次 来源:朱利明律师

  劳动合同中实签、补签、倒签的实务操作

  劳动合同实签、补签、倒签?劳动合同怎么还有这么一波复杂的操作?

  在我们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中,总会出现那么一些特殊情况,造成员工在一个月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局面,企业存在的支付双倍工资风险,那么对这样的情况,我们的企业应该如何进行处理呢?如果企业还要这名员工,这个时候就会面临着劳动合同是实签、补签、倒签的情况了。

  三种签订方式的不同点均体现在时间点上,为了让大家有个直观的认识,我们通过一张图来展示:

  我们分别看一下,三种不同签订方式会出现怎样的法律后果

  实签

  2019年9月1日发现未签,合同从2019年6月1日开始签订,往后推半年,合同起止2019年9月1日到2020年5月31日,合同的签订落款时间为2015年6月1日,这是实签。如果员工入职即签订劳动合同这样操作没有问题,但是案例中是已经入职半年了,所以这样签订就会出现2019年6月1日到2019年9月1日期间没有合同,依然支付有双倍工资的风险。

  另外,关于双倍的仲裁时效,从实签之日开始计算一年。

  法条索引

  1、《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该如何理解?”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所称的“二倍工资”中加付的一倍工资并不属于劳动报酬,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从用人单位与其补订劳动合同之日或者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

  倒签

  2019年9月1日发现未签,合同从2019年6月1日开始签订,合同的签订落款时间为2019年6月1日,这是倒签。很多企业为了规避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普遍存在采用了这种方式,但这种操作作容易聪明反被聪明误。

  如果员工能举证合同系倒签,比如提供微信记录、录音、录像、证人等予以证明合同系倒签,那么对于对于实际之日前的双倍工资,企业依然需要支付。

  观点索引

  《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二、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一年内又补订了劳动合同的,是否应该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在一年内又与劳动者补订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实际补订日期,应根据补订的劳动合同落款日期及其他情形综合认定。

  补签

  2019年9月1日发现未签,合同从2019年6月1日开始签订,合同的签订落款时间为2019年9月1日,这是补签。对于补签合同后,员工再主张企业支付双倍工资的,一般是不会得到支持的,所以说补签是企业选择的最优方案。

  观点索引

  1、《代签劳动合同的纠纷及其处理》,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前沿》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291~294页。

  我们认为,二者应适用不同的法律后果:“补签劳动合同”,能证明签订劳动合同的真正日期,有利于劳动者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如果倒签行为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共识,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民法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就是有效的,“补签劳动合同”不应付双倍工资;而“倒签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相悖,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是用人单位为规避二倍工资的借口,“倒签劳动合同”应付二倍工资。

  2、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二)》

  三、补签的劳动合同期限包含了已经履行的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是否应支持?

  答: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愿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间包含了已经履行的事实劳动关系期间,应视为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间内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该期间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企业再处理员工一个月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时,采取的应是补签,如果采用实签、倒签的方式都是有风险的。大家get到了吗?

  【解读律师】

  朱利明 律师 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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